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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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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2年12月09日 -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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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市科學技術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更高水平國家創新型城市,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南通市科技局起草了《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提高立法質量,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廣大市民、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一、將意見建議發送電子郵件至:ntkjjjhc@163.com。
二、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川路58號1號樓南通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與資源配置處305室(郵編226018),并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9日。
南通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2月9日
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區域創新融合
第三章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四章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創新人才
第六章創新平臺載體
第七章科技金融服務
第八章創新支撐與創新環境
第九章法律保障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建設具有國際知名度、全國影響力和長三角引領性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指導方針)科技創新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科技創新在發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化科教興市戰略和人才強市戰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建設更高水平國家創新型城市。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政策,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落實科技創新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科技創新委員會,作為專門議事協調機構,實施定期例會機制,統籌推進科創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實、板塊(園區)產業聚集、科創項目招引落地等。
探索設立企事業單位和基層政府科技專員制度,負責協調科技創新及科技管理中的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科技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穩步增長機制,(不低于-)健全競爭性配置與普惠性支持、直接資助與間接資助、事前資助與事后補助相結合的多元化財政科技資金分配機制。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大數據管理、稅務、人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其他主體責任)鼓勵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活動。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普及、科研人員自律管理、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區域創新融合
第八條(沿江科創帶建設)市政府統籌全市創新資源,優化區域創新布局,規劃建設沿江科創帶,提升高新區發展能級,打造帶動上下游、輻射長三角的沿江創新發展戰略支點(帶),推動區域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整體提升。
第九條(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構建跨江融合科技合作機制,打造長三角科技合作重點平臺。設立長三角協同創新專項,支持企業與長三角區域創新主體聯合開展創新研究項目,建立技術轉移中心。
第十條(跨江園區建設)加強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等跨江園區與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科技創新合作,在重點領域建立跨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打造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探索跨區域企業培育模式。
第十一條(上??苿撝行膶樱┲鲃咏榆壣虾?苿撝行慕ㄔO,在創新載體共建、創新資源共享、科技創新券的通用通兌等各方面打造滬通科技合作示范區。
第三章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十二條(科技創新引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圍繞船舶海工、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鏈,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科技創新生態。
第十三條(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健全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大基礎研究領域的財政投入力度,組織實施基礎前沿探索專項項目,進一步加大對研究型高校院所、重點實驗室等的長期穩定支持力度。
鼓勵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四條(企業研究與創新)支持企業建設應用基礎研究實驗室,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基礎研究合作、聯合申報自然科學基金,以應用研究帶動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對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給予稅收優惠和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其他單位基礎研究)引導和鼓勵在通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國防科工單位優化研發投入結構,提高基礎研究投入比重。
第十六條(重大科技成果攻堅)完善市縣聯動組織方式,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協同攻關,實施市“揭榜掛帥”計劃,解決卡脖子技術難題,推動重點技術突破和重大成果產出。
第十七條(綠色低碳前沿技術創新)支持設立綠色技術銀行,探索建立綠色技術庫,遴選重點綠色技術創新成果,推動本市風電、儲能、綠色建筑等“雙碳”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應用示范。推進綠色技術創新基地平臺建設,提升綠色低碳前沿技術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能力。
第四章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支持企業開展中試或產業化的研究開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酬)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或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轉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條(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線上+線下”南通科技大市場建設,鼓勵建設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技術成果交流等綜合科技服務。
第二十一條(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應用型科技成果資源庫和企業技術需求庫,支持開展成果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成果競拍會等活動,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第二十二條(科技中介機構)扶持創辦、引進從事技術轉移、技術交易、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技術咨詢等活動的專業化高質量科技中介機構。
第二十三條(科技成果入鄉轉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醫療衛生、農業科技、鄉村振興等領域技術研究與成果應用,健全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機制,推動共享發展。
第五章創新人才
第二十四條(創新人才計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聚焦重點產業,制定和實施高層次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引進計劃,注重培養引進青年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培育壯大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人才隊伍。
第二十五條(人才引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人才引智工程,打造引智品牌,建立海內外人才數據庫和信息服務平臺,完善科技人才統計、監測、評估制度,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全球人才招聘機制。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通過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引進各類創新人才。
第二十六條(人才培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江海英才計劃,加強關鍵領域的全鏈條人才培養,形成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二十七條(人才評價)支持用人單位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等階段創新活動的不同特點,進行人才分類評價。
第二十八條(人才項目資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獲得省雙創人才項目、市江海英才項目資助的企業,對由高層次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高科技企業進行配套股權投資。對本土人才與引進人才實施統一扶持標準。
第二十九條(本土人才培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引育并舉,支持在通院校與外地院校聯合培養適應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和企業需求的人才,鼓勵企業對接高校開展校企合作,促進產教深度融合,構建人才終身教育體系。
第三十條(外籍人才)完善外籍人才融入本市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支持外國人才領銜重大創新活動,鼓勵外國人才在本市創辦科技型企業,支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外籍院士工作站、外國專家工作室等海外人才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第三十一條(人才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科技人才政策落實和服務保障,推動人才高效便捷落戶,統籌推進人力資源綜合服務平臺,實現就業手續全流程“不見面”辦理。
第三十二條(人才生活保障)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健全完善薪酬福利、購房補貼、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稅收優惠等制度,增加人才公寓供給。打造青年和人才專屬生活環境,定制特殊人才一卡通專屬服務。
第六章創新平臺載體
第三十三條(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打造重大科技創新平臺,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海工船舶創新中心建設,力爭納入長三角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體系。支持科研平臺參與國家、省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建或重組。推動現有科研院所提檔升級,提升創新服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企業創新平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進科技創新型企業培育工程和企業研發機構全覆蓋工程,引導規上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實施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企業研發平臺高質量提升計劃。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跨國聯合開發,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布局海外研發機構。
第三十五條(創新聯合體)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產業協同創新聯合體,共同承擔國家、省市級科技專項,開展技術研發、轉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業、集聚高端人才,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六條(高??萍紕撔缕脚_)市政府支持南通大學整合優質學科資源和平臺,打造生命醫藥等學科特色,創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推動若干學科進入國內一流學科和省優勢學科行列。
支持對接境內外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展高水平合作辦學或共建高層次研發機構。
支持引進國內雙一流大學或世界綜合排名前二百名境外大學。
第三十七條(新型研發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機制現代化的新型研發機構。
積極引進國內五百強企業來通設立研發機構。鼓勵本市領軍企業與高水平研究院所合作共建,提供公共技術研發服務。
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探索科研院所從傳統建設模式向新型研發機構轉變。
第三十八條(科技招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聚焦我市重點產業領域,著力構建科技招商工作機制,加快科技招商隊伍、專業化科創載體、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活動招商、基金招商、平臺招商、機構招商,不斷優化良好的創新生態、加速集聚優質的科技資源。
第三十九條(對外合作科技平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一帶一路”倡議,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和重點國別產業研發合作計劃,打造一批國際合作試點示范園區。全面加強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活動,推動建立面向全球的科技創新國際合作體系。
第四十條(創業孵化鏈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每個開發園區至少建成一條“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孵化鏈條。加快發展主題性科創園區,支持圍繞產業細分領域建設專業化孵化載體。
第四十一條(創新型產業集群)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省級以上園區績效考核為抓手,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培育和校企協同創新體制機制,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推動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四十二條(科技孵化載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孵化載體建設,完善以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性發展為導向的評價體系。
支持省級高新區爭創國家級高新區,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創建省級高新區。對運行成效突出的科技孵化載體給予獎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十三條(科創綜合體)鼓勵建設科技創新、生產、生活配套一體化的科技創新社區,探索科創綜合體建設。
第七章科技金融服務
第四十四條(科技金融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創新鏈為主線構建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產品鏈與融資服務鏈,完善科技、財政、金融管理等部門及相關金融機構的科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形成政府資金與社會資金、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有機結合的科技金融體系。
第四十五條(科技普惠金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充分利用財政金融信貸產品支持企業創新發展。鼓勵創新金融產品,擴大融資規模。
第四十六條(對入庫培育企業的金融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入庫培育,設立專項金融產品及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池,增強信用貸款力度,完善銀行支撐、擔保支持、財政扶持的科技金融聯動機制。
第四十七條(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補貼、風險補償等方式鼓勵科技信貸機構、科技擔保和保險機構、科技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金融平臺等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進行科技貸款扶持、科技擔保、保險扶持、科技創業股權投資扶持。
第四十八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市產業投資母基金與優質機構合作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投向全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和培育初創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機構投資股權完全退出發生投資損失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投資補償。
第四十九條(現有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產品)發揮現有的省、市、區財政與銀行共同建立的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產品作用,通過財政資金增加信用和風險分擔,撬動合作銀行放大倍數提供融資支持,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困境。適時擴大資金池規模,統一相關品種貸款損失風險分擔比例。
第五十條(基金集聚區)設立政府投資基金集聚區,推動政府投資基金合作基金集聚發展,搭建基金與項目實時對接、精準對接平臺。
第八章創新支撐與創新環境
第五十一條(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創建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
第五十二條(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拓展工作領域。
第五十三條(知識產權創造、管理與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并協助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保護機制,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布局,積極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形成省、市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中心。引導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風險評價,支持企業海外維權。
第五十四條(知識產權預警)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布重點產業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態勢報告,為相關產業和企業及時提供預警和引導服務。
第五十五條(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從事核心技術、共性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等增值稅及所得稅減免優惠。
第五十六條(科技用房用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更新中,應當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用地需求??萍紕撔马椖坑玫赜梅?,優先用于優勢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產業。
支持老舊商業設施、閑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等按照有關規定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
第五十七條(科技管理機制完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完善以信任和包容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探索實行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給予科研單位更多自主權,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
第五十八條(科技獎勵)完善科技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獎勵。
第五十九條(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大對科技工作者的宣傳力度,樹立先進典型,探索建立南通市科學家精神基地,發揮示范效應,在全社會形成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濃厚氛圍。
第九章法律保障
第六十條(科研誠信與倫理)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科研行政部門加強科技項目全流程的誠信管理,實施科研信用承諾制度,嚴格信用審查機制。
壓實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多方參與、協同共治的科技倫理治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科技管理人員盡職免責)對在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工作中出現的偏差失誤,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謀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免責。
第六十二條(科技人員盡職免責)對承擔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承擔單位和個人,原始資料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經項目管理部門組織認定,不影響項目結題和今后申報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六十三條(阻礙科技創新責任)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法違規獲取財政性資金責任)單位或個人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技創新活動的財政性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追回相關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失職瀆職行為責任)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精神,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并報市委批準,《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被確定為2023年正式立法項目。為確保高質量完成立法項目,市科技局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方案,起草了《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F就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制定的現實性、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區域科技創新模式,尊重區域科技創新集聚規律,因地制宜選擇具有區域特色的科技創新發展路徑?!蹦贤ㄔ谔剿骶哂袇^域特色的科技創新發展路徑過程中,面臨著諸多挑戰,發揮好地方科技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具體來說,體現在三個“需要”:
一是建設更高水平國家創新型城市的需要。2021年9月,市第十三次黨代會明確提出建設“一樞紐五城市”,其中“建設更高水平國家創新型城市”更是作為“五城市”之首,并把“充分激發創新第一動力”擺到了今后五年十大重點任務之首。為積極落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設更高水平創新型城市”戰略決策,需要通過地方科技創新立法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全面優化創新生態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確??萍紕撔抡咝苡行Оl揮的需要。近幾年,南通出臺了一批政策性文件,從產業技術創新、創新企業培育、平臺載體建設、開放合作創新、高端創新人才、科技金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院校創新發展、科技創新服務等方面出臺了具有明顯突破性、前瞻性、務實性的政策。為了進一步提升各創新主體對政策實施的穩定性預期,強化各政策執行主體對政策施行的貫徹力度,需要地方科技創新立法進行研究,適時將政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三是推動科技創新改革再出發的需要。通過科技創新改革推動區域創新能力提升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各個方面,覆蓋多個領域,需要多部門聯動、配合,迫切需要從體制機制上尋找問題的根源和解決方法。立法既是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共識、推動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徑。通過立法來引領科技創新改革方向、推動科技創新改革進程、保障科技創新改革成果,建立強有力的科技創新統籌協調機制,構建資源高效配置的創新體系,顯得尤為必要。
二、條例起草的思路定位
一是地方科技綜合法。條例旨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更高水平的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條例融合各條線的創新政策,覆蓋各階段的創新過程,惠及各類型的創新主體,構建貫通完整的創新生態鏈,具有地方科技創新綜合立法的屬性。條例在體系性完備的同時,創新促進立法措施應強化高端引領,優化資源配置,突出區域協同,致力重點突破。
二是改革成果確認法??萍紕撔铝⒎ㄊ腔貞萍紕撔掳l展訴求,確認體制機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方式。條例梳理本市科技規劃、科技政策和先行先試改革舉措的落實及推進情況,對在一定范圍或條件下實施并取得了較好效果的規則予以經驗吸收固化,具有立法確認、推廣經驗的宣示性功能。
三是制度創新保障法。除上升固化改革成果外,地方科技創新立法也按照全面依法治國要求為后續改革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因此,具有保障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性質:一方面,條例在國家及省級立法的框架下,進行具體化、可操作性細化完善;另一方面,條例在借鑒有關省市既有政策經驗基礎上,結合區域創新發展的具體情況、實時發展,體現了地方創制的立法特色。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設置十章、六十六條。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闡明《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指導方針,并對促進科技創新的組織與投入體系進行明晰。
第二章,區域創新融合。明確高標準規劃建設沿江科創帶、提升高新區發展能級、推動科技創新跨江融合,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融入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主動對接上??苿撝行慕ㄔO,加快集聚資金、人才、平臺等創新要素。
第三章,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貫徹國家戰略部署和地方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從重點科技領域的創新引導、基礎與前沿技術研究、各類主體研究創新、重大科技成果攻堅、綠色低碳技術創新重點攻關等方面的內容予以界定,全面增強科技創新對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引領作用。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轉化。圍繞促進企業進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建設、促進成果轉化供需對接、科技中介機構引育及成果入鄉轉化共享發展進行規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五章,創新人才。圍繞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引領和支撐作用,對創新人才計劃、人才培育、人才引進、人才評價、人才激勵、人才服務、人才生活保障等促進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夯實創新發展人才基礎。
第六章 創新平臺載體。明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及高校創新平臺、創新聯合體、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創業載體發展等重點內容,推動科技力量建設,構建多元化的科技創新載體集群。
第七章,科技金融服務。圍繞完善金融支持創新體系建設,對科技普惠金融、入庫培育企業及中小微企業的分類金融支持、發揮現有風險補償機制作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基金聚集區等工作進行了規定,推動形成科技、產業、金融融通發展格局。
第八章,創新支撐與創新環境。對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服務進行了規定,為科技稅收優惠、科技用地用房、科技創新獎勵提供了法律支撐,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環境。
第九章,法律保障。規定了科研誠信與信用審查機制,對單位、單位負責人和科技人員盡職免責進行了明確,同時對違法依據與處理進行了規定,激發科技創新活力和規范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章,附則。對《條例(草案)》生效日期予以說明。
四、條例的主要特色
《條例(草案)》既考慮將南通科技工作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又聚焦問題短板和創新發展需要,加強創新能力、資源配置、體制機制和創新生態建設。具體特色如下:
(一)創新科技體制機制?!稐l例(草案)》明確“設立科技創新委員會,作為專門議事協調機構,實施定期例會機制”,有助于提升科技創新的統籌協調和督查推進能力,形成“市級強統籌、縣級硬落實”的科技創新管理新模式。
(二)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提升基礎研究能力??萍纪度胧强萍紕撔履芰Τ掷m提升的重要基礎和關鍵保障,基礎研究是持續創新的原動力?!稐l例(草案)》提出“政府應當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穩步增長機制”。同時,“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健全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大基礎研究領域的財政投入力度”“鼓勵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切實提高全社會科技投入力度,為基礎研究與原始創新能力提升提供了保障。
(三)站位國家重大發展戰略,促進區域創新融合?!稐l例(草案)》基于南通獨特的產業優勢、資源優勢、區位優勢與在多項國家發展戰略中的重要地位,對區域創新融合進行了專章規定,明確高標準規劃建設沿江科創帶、提升高新區發展能級、推動科技創新跨江融合,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融入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主動對接上??苿撝行慕ㄔO。
(四)指引本市科技創新方向,推動重大科技成果攻堅?!稐l例(草案)》第三章明確引導本市若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優勢支柱產業的科技創新,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揭榜掛帥”,推動重點技術突破和重大成果產出,強化創新鏈與產業鏈深度融合。
(五)增強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激勵?!稐l例(草案)》第十九條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轉化人的獎酬的比例作出細化規定,并首次提出科技成果獎酬對主要貢獻人員、轉移機構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內部分配,從多個維度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動力和成果轉化積極性。
(六)推動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稐l例(草案)》第五十一條至五十四條將本市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服務的實踐上升為法規,將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強市示范建設,為高質量發展助力護航。
(七)加強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為了進一步完善南通科技金融體系,構建科技、產業、財政、金融融通發展格局,《條例(草案)》單獨設立“科技金融服務”一章,對建立完善科技創新創業全周期、全鏈條的融資支持體系進行了系統規定,有利于促進對各類、各階段科技企業的支持,提升金融對科技創新的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能力,推動金融體系更好適應南通科技創新新需求。
(八)營造開放包容的創新氛圍。開放包容的創新氛圍對夯實創新發展后勁不可或缺?!稐l例(草案)》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對有關單位和負責人以及科技人員盡職免責進行了規定,進一步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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