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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地方標準《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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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4年06月11日 - 202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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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司法局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明確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標準,提升審查質量,為政府的各項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市司法局結合我市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制定了《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如有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在2024年7月12日前提出:
1.電子郵件:lfc.sfj@nantong.gov.cn。
2.通訊地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1號啟瑞廣場22樓司法局立法備案處,郵政編碼226004。
附件:1.《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征求意見稿)》
2.征求意見反饋表
南通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1日
關于《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的意義
一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政府合同是政府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合法性審查是政府合同簽訂的重要環節,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有助于強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使政府的決策、管理和服務更加規范、科學。
二是防控法律風險的重要舉措。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有助于提前識別出合同條款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歧義,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的法律糾紛、責任承擔等風險進行預判,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合同而引發糾紛或產生其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為政府合同的順利實施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三是提升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質量、效率的客觀要求。制定《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合法性審核的規范化和標準化,避免因不同的審查人員的自身知識儲備和經驗的差異,在合法性審查標準和尺度的把握上產生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不斷提升政府合同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制定過程
市司法局作為《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起草單位,組成標準編制小組,擬定工作計劃,按序時推進。編制小組學習先進地區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經驗和地方性標準內容,在借鑒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南通實際,厘清制定的總體思路,確定基本框架,起草《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
三、主要考慮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目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受制于缺少詳細的審查標準,總體審查質量不一?!墩贤戏ㄐ詫彶橹敢ú莅福吩敿氁幎丝傮w要求、審核范圍、審核程序、審核期限、審核要求等各項內容,為實踐提供指引,切實解決審查工作的具體問題。
二是強化經驗固化。南通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探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總結了一些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成熟經驗。此次地方性標準制定,對前期經驗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提煉,在具體標準設計上,特別強調違約責任審查、擔保條款審查、承諾條款和特殊條款審查的相關要求。
三是注重實踐操作。為切實提高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質效,《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明確規定政府合同名稱審查、主體審查、標的審查、數量條款審查、質量條款審查、知識產權條款審查等具體審查規定,列明審核意見書的具體內容和不同情形下的四種審核結論,使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有據可依。
四、主要內容
《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指引(草案)》共12條,主要內容圍繞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審核范圍、審核機構與審核方式、審核程序、審核要求、政府合同表述審核、審核意見、保密要求、檔案管理等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八個主要方面:
第一個方面,第5條,主要規定了審核范圍。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核的政府合同主要是八類,主要是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托管、出借、擔保、物業管理等合同;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荒地、灘涂、海域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承包合同;經過政府采購、招標、拍賣、掛牌或者行政審批等法定程序簽訂的合同等。
第二個方面,第6條,主要規定了審核機構與審核方式。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核;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制處室負責以本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以及需要提交市政府批準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核。合同審核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通過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開展調研論證。
第三個方面,第7條,主要規定了審核程序。明確了審核材料包括送審函、政府合同文本草案、政府合同附件、承辦部門法制處室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以及與政府合同有關的材料。規定審核時限及可以中止審核的五種情形。
第四個方面,第8條,主要規定了審核要求。對政府合同名稱、主體、標的、數量條款、質量條款、價格與報酬、履行期限、保密條款、知識產權條款、解除條款、違約責任、擔保條款、承諾條款、特殊條款、爭議解決方法、生效條款等進行了詳細的審核規定。
第五個方面,第9條,主要規定了政府合同表述審核。要求政府合同前后條款的表述應當互相配合、協調一致,用詞、表述應當明確,避免使用“優良”“重要”“左右”“大約”等容易引起理解歧義的詞語,避免出現“依法承擔責任”等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第六個方面,第10條,主要規定了審核意見。明確了《政府合同草案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具備受理時間、完成審核時間、具體的意見和建議、審核理由和依據、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五要素,規定了四種不同情形的審核結論,并對審核意見書的形式和意見反饋等作了相應規定。
第七個方面,第11條,主要規定了保密要求。政府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自然人隱私的,審核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參與磋商、起草、審核政府合同等過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關該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資料。
第八個方面,第12條,主要規定了檔案管理。審核機構應當在審核工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合法性審核材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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