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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南通市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控制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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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2年05月09日 - 202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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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為保障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規范運行,測定結果完整、準確,能客觀真實地反映污染物排放情況,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測在執法監管中的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南通市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控制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現將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見期限為2022年5月9日-17日。
聯系電話:0513-86126535;
電子郵箱:ntssthjjcz123@163.com;
通訊地址:南通市通州區金新街道朝霞路369號5棟樓南通市生態環境監測站;
郵編:226000。
附件:關于《南通市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控制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doc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貫徹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總體要求,加快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打造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萬事好通”營商環境品牌的具體措施,實現自動監測數據直接應用處罰,推進非現場監管執法落地落實。結合我市當前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維單位監測能力及其人員技術水平存在參差不齊,良莠難辨,對現行有效的標準規范理解存在偏差,動作出現走形,無法保障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準確的現狀,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南通市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控制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在標準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質量控制要求,統一運維標準,規范和指導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與管理。
二、制定依據
(一)相關政策文件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年1月9日)
《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蘇環發〔2021〕3號)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10年8月)
《關于加強全市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通環辦〔2022〕15號)
(二)標準、規范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 -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 Cr 、NH 3 -N 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2019)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2018)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3-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單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73-200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 /T214-2017)
(三)其他地方性標準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維護技術規范》(DB37/T 4079—2020)
《污染源廢水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維護質量控制技術規范》(DB14 / T 2050—2020)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運行維護質量控制技術規范》(DB 14/T 2051—2020)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南通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要求安裝且經調試、驗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測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其它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可參照執行。
制定原因/依據:根據納入南通市非現場執法監管范疇而定,同時調試、驗收合格是保障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正常的基礎。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HJ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及其修改單,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RB/T21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關于加強全市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通環辦〔2022〕15號)及相關參比方法標準等,引用的文件應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制定原因/依據:對本規定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三)總體要求
運維單位指自行運維的排污單位或受委托實施運維的社會化運維單位。
1、運維單位和人員能力要求
(1)運維單位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運維技術人員、專職質量監督員、質量保證人員等相關人員。
(2)運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能熟練掌握儀器設備的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通過相應的培訓教育和能力確認/考核。
(3)專職質量監督員應具備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負責對運維環節進行質控檢查,不得從事所檢查設備的日常操作和維護。
(4)質量保證人員至少包括運維管理、備品備件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崗位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5)運維單位應通過GB/T 19001質量體系認證,依據GB/T 19001標準建立與其運維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6)運維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使用規程、檢查維護規程、設備校驗比對規程、數據審核處理規程、異常應急處理規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和誠信承諾制度等。
制定原因/依據:總體為滿足HJ355-2019,4.1運行單位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監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4.2運行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通過相應的培訓教育和能力確認/考核等活動的要求。參考DB37/T 4079—2020 ,A.1.3 依據GB/T 19001標準建立與其運行維護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和DB14/T 2051—2020,4.1.1運行維護單位應配備足夠的人力資源,包括運行維護人員、督查人員、質量保證人員等相關人員。4.1.3 督查人員應具備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4.1.4 質量保證人員應具備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4.2建立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2、運維配套實驗室要求
(1)實驗室應配備專職管理員、實驗室操作人員和現場檢測人員等并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2)實驗室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及配套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制度,并留有臺賬備查。
(3)實驗室配置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應符合實際監測需要及設備運維要求。
制定原因/依據:總體為滿足HJ355-2019, 4.1 運行單位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監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4.2運行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通過相應的培訓教育和能力確認/考核等活動的要求。具體細化則是參考DB14/T 2051—2020,4.2建立內部質量管理制度。4.3.1 運行維護配套實驗室應配備專職管理員、實驗室操作員和現場檢測人員并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4.3.2 實驗室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運行維護校準和校驗的要求。
3、設備及配套要求
(1)排污單位或委托運維單位應備足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2)實驗室應配有參比方法所需要的設備(包括儀器、軟件、方法標準、標準物質、試劑、消耗品、輔助設備及相應組合裝置等)。
(3)化學需氧量(CODCr)、總有機碳(TOC)、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水質自動分析儀應具備定期自動校準和自動核查功能。
(4)所有使用的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必須依法依規檢定/校準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未按規定檢定/校準或檢定/校準不合格的設備不得使用。參比方法采用儀器直接測定法時,使用的儀器設備應按儀器使用說明在現場校準合格。
(5)設備運行使用期間,應按規定定期開展校準、驗證或期間核查等,保證儀器設備量值的穩定性和可信度。
(6)設備經過維修后,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確保其維修全部完成并通過校準和驗證。
(7)設備更換,應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重新調試驗收合格。
(8)必須采用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并在有效期內使用,自配的標準溶液、標準氣體應能溯源到國際單位制(SI)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采用有證國家一、二級標準氣體,其擴展不確定度不超過2%,并在有效期內使用,較低濃度的標準氣體可以使用高濃度的標準氣體采用等比例稀釋方法獲得,等比例稀釋裝置的精密度在1%以內。
(9)基準試劑應符合標準規范、方法要求,原則上應為分析純或優級純,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10)標準溶液和試劑的配制應按計量認證的要求進行,標準溶液貯存期除有明確的規定外,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11)標準物質、標準樣品、標準溶液、試劑等均應按要求保存。
制定原因/依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HJ355-2019, 4.1 運行單位應備有所運行在線監測儀器的備用儀器,同時應配備相應儀器參比方法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裝置。8.1.1 對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定期進行自動標樣核查和自動校準。HJ75,A.1.4調試檢測必須采用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標準氣體不確定度不超過±2%。較低濃度的標準氣體可以使用高濃度的標準氣體采用等比例稀釋方法獲得,等比例稀釋裝置的精密度在1%以內。參考DB14/T 2051—2020,4.6.1 應使用有證國家一、二級標準氣體,其擴展不確定度不超過 2%,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RB/T214-2017中關于設備、標準物質、試劑的相關要求。
4、廢液管理要求
(1)自動監測設備產生的廢液應妥善處置并做好處置記錄,不得隨意排放、傾倒。
(2)涉及危險廢物的,應按照GB 18597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處置。
制定原因/依據:HJ355-2019,7.4.2 對于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所產生的廢液應以專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 GB18597-2001的有關規定,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得隨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5、信息記錄要求
(1)現場運維應記錄日常巡查維護、校驗校準、參數修改、故障處理、設備維修、耗材更換、標準物質使用等內容。站房內至少存放最近12個月的運行維護記錄以及監測設備說明書、安裝調試報告、驗收報告、比對監測報告、檢定/校驗報告等。
(2)超過12個月的運維記錄檔案由排污單位安全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存不得少于5年,運維記錄保存不得少于3年。
(3)運維記錄表格參照HJ 355表B.1~H.1、HJ 75表G.1~G.8編制。
制定原因/依據:根據過程全留痕工作要求,現場運維應做好相關記錄。參考DB37/T 4079—2020 ,4.5.1 現場運行維護應記錄日常巡檢、校準校驗、參數修改、故障處理、設備維修、耗材更換、標準物質使用、廢液處置、站房出入人員等內容。監測站房內至少存放最近12個月的運行維護記錄,以及監測設備說明書、安裝調試報告、比對監測報告、驗收報告等。4.5.2 超過12 個月的運行維護記錄檔案由排污單位保存?!督K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原始監測記錄保存不得少于5年,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行及維護臺賬資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四)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運維質控要求
1、定期巡查維護
(1)按照HJ 355規定的檢查維護內容和頻次,根據水質自動分析儀說明書、測量原理、運行環境以及水污染源廢水排放特點,制定巡查維護規程。
(2)重點對采樣系統、水質自動分析儀、數據采集傳輸系統等開展巡查維護,巡查維護內容可參考HJ 355表B.1,每次巡檢維護應記錄并歸檔。
(3)每 7d 至少進行 1 次現場維護。
制定原因/依據:制定巡查維護規程是為了建立統一標準,規范開展工作;采樣系統、水質自動分析儀、數據采集傳輸系統是影響水質在線監測設備質量的關鍵,需重點檢查維護;HJ355-2019,7.2.1規定每 7d 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至少進行 1 次現場維護。
2、定期核查和校準
(1)每7d至少一次對化學需氧量(CODCr)、總有機碳(TOC)、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水質自動分析儀零點和量程進行自動校準。
(2)每24小時至少一次對上述水質自動分析儀,選用濃度約 0.5倍現場工作量程上限值(設置為現場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2~3倍)的標準樣品進行自動標樣核查,結果應滿足附表1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則應對儀器進行自動校準和驗證(核查)直至符合要求。自動標樣核查和自動校準方法按照HJ 355相關要求執行。
(3)如自動校準和驗證(核查)6h內仍不符合附表1要求時,則應進入人工維護狀態。
制定原因/依據:HJ355-2019,5.1.1在線監測儀器量程應根據現場實際水樣排放濃度合理設置,量程上限應設置為現場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 2~3 倍。8.2.1.1選用濃度約為現場工作量程上限值 0.5 倍的標準樣品定期進行自動標樣核查。如果自動標樣核查結果不滿足指標規定,則應對儀器進行自動校準。儀器自動校準完后應使用標準溶液進行驗證(可使用自動標樣核查代替該操作),驗證結果應符合指標規定,如不符合則應重新進行一次校準和驗證,6 h 內如仍不符合指標規定,則應進入人工維護狀態。8.2.1.3 自動標樣核查周期最長間隔不得超過 24h,校準周期最長間隔不得超過 168h(7d)。參考DB14/T 2050—2020,5.13.1.2 每 168 小時內自動進行化學需氧量(COD Cr )、總有機碳(TOC)、氨氮(NH 3 -N)、總磷(TP)、總氮(TN)污染源廢水在線監測儀器、紫外(UV)吸收污染源廢水自動在線監測儀的零點和量程校正。
3、定期校驗
(1)每月至少一次對化學需氧量(CODCr)、總有機碳(TOC)、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pH水質自動分析儀、溫度計,每季度至少一次對超聲波明渠流量計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試驗結果應滿足附表1要求。比對試驗按照HJ 355相關要求執行。
(2)CODCr、TOC、NH3-N、TP、TN水質自動分析儀比對試驗結果不滿足附表1要求時,應對儀器進行校準和標準溶液驗證后再次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如第二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結果仍不符合附表1要求時,儀器應進入維護狀態。
(3)pH水質自動分析儀、溫度計、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比對結果不滿足附表1要求時,應對其進行校準,校準完成后需再次進行比對,直至合格。
制定原因/依據:HJ355-2019,8.2.2.1針對COD Cr、TOC、NH 3 -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試驗結果應滿足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的結果不滿足性能指標要求時,應對儀器進行校準和標準溶液驗證后再次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8.2.2.2如第二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結果仍不符合規定時,儀器應進入維護狀態。8.3.1pH水質自動分析儀和溫度計每月至少進行1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如果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應對pH水質自動分析儀和溫度計進行校準,校準完成后需再次進行比對,直至合格。8.4.1每季度至少用便攜式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對現場安裝使用的超聲波明渠流量計進行1次比對試驗(比對前應對便攜式明渠流量計進行校準),如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應對超聲波明渠流量計進行校準,校準完成后需再次進行比對,直至合格。
4、異常情況處理
(1)在線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應當負責查明原因,及時檢修,并在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5個工作日內無法修復的,應予以更換,并重新組織驗收備案。
(2)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經多次維護、維修后性能仍不穩定,不能滿足附表1要求的,或因設備故障原因造成數據傳輸有效率連續兩個月低于國家考核要求的,報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更換。
(3)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超過6h不能恢復的,或實際水樣排放濃度超出量程設置要求時,應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手工監測的數據,頻次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h,手工監測數據應在72h內報送,直至設備正常運行為止。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手工監測采用國家、行業發布的標準方法。
(4)對某一時段、某些異常水樣,應不定期進行平行監測、加密監測和留樣比對試驗。
(5)發現標準樣品試驗不合格、實際水樣比對試驗不合格時,應按規定對相應時段數據開展有效性判斷。
制定原因/依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應當負責查明原因,及時檢修,并在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無法修復的,應更換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重新組織驗收備案。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故障期間,應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手工監測數據應報送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第二十二條規定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停運或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在7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HJ355,5.1.1當實際水樣排放濃度超出量程設置要求時應按要求進行人工監測。8.2.1.2 在線監測儀器自動校準及驗證時間如果超過 6h 則應采取人工監測的方法向相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間隔不得超過 6 h。8.2.2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第二次比對結果仍不符合指標要求時,儀器應進入維護狀態,同時此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至上次儀器自動校準或自動標樣核查期間所有的數據按照HJ356 的相關規定執行。維護時間超過 6h 時,應采取人工監測的方法向相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間隔不得超過 6h。8.6.2 對某一時段、某些異常水樣,應不定期進行平行監測、加密監測和留樣比對試驗。參考DB37/T 4079—2020,4.4.4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超過 6 小時,應組織開展人工監測。參考DB14/T 2050—2020,4.4.1 因儀器故障原因造成數據傳輸率連續兩個月低于國家考核要求,應予以更換。 4.4.2 儀器故障經多次維護、維修后性能仍不穩定,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要求,應予以更換。
5、自行比對監測
(1)排污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每季度開展比對監測工作。
(2)比對監測應采用質控樣、實際水樣開展監測,具體實施參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規定執行,其比對監測結果應符合附表1要求。
制定原因/依據:《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四(十)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HJ355-2019,10.2.5比對監測期間應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進行比對試驗,指標要求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中規定的一致,目前自行比對又沒有專門的標準、規范可以執行,故選擇參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規定執行。同時參考了DB14/T 2050—2020, 5.14.1 排污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每月開展比對監測工作。結合實際,制定頻次要求為每季度開展比對監測工作。
6、內部監督檢查
專職質量監督員每季度至少一次對運維質量進行抽查。開展抽查時,應重點關注排污單位生產工藝、工況與污染源廢水在線監測儀器歷史數據以及當前參數測定值的相關關系。查看記錄表單及相關表單的邏輯關系,查看儀表參數是否與備案一致,修改是否有報備記錄。數據異常時可開展準確度抽查,包括現場采樣、質控樣比對、實樣比對等。質控樣應與日常校驗校準使用的質控樣來源不同。
制定原因/依據:參考DB37/T 4079—2020, 5.5 運行維護質量內部監督,每月由專職質量監督人員對運行維護環節進行質控檢查,用于檢查的儀器和標準物質不能用于日常的質量控制。6.1.2 開展抽查時,應重點關注排污單位生產工藝、工況與污染源廢水水在線監測儀器歷史數據以及當前參數測定值的相關關系等。
(五)廢氣污染源連續監測設備(CEMS)運維質控要求
1、定期巡查維護
(1)按照HJ 75規定的檢查維護內容,根據各監測單元說明書、測量原理、運行環境以及污染源廢氣排放特點,制定巡查維護規程,每7天至少開展一次巡查維護。當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維護的間隔時間。
(2)每次巡檢維護可參考HJ 75表G.1~G.3內容記錄并歸檔。
制定原因/依據:HJ75-2017,10.2CEMS運維單位應根據本標準和儀器使用說明書中的相關要求制訂巡檢規程,并嚴格按照規程開展巡檢并做好記錄。CEMS日常巡檢時間間隔不超過7d。10.211.1當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
2、定期校準
(1)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顆粒物監測單元、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每24h至少自動校準一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
(2)無自動校準功能的顆粒物監測單元每15d至少校準一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
(3)無自動校準功能的直接測量法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每 15d 至少校準一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
(4)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抽取式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每7d至少校準一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
(5)抽取式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全系統的校準。
(6)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 CEMS每30d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
(7)校準技術指標應滿足附表3要求。當不能滿足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的間隔時間。
(8)抽取式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時,原則上要求零氣和標準氣體與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如:采樣管、過濾器、洗滌器、調節器)相同;直接測量式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時,原則上要求導入流動零氣和標準氣體進行校準。
制定原因/依據:HJ75-2017,11.2定期校準:a)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顆粒物CEMS和氣態污染物CEMS每24h至少自動校準一次儀器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b)無自動校準功能的顆粒物CEMS每15d至少校準一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c)無自動校準功能的直接測量法氣態污染物CEMS每 15d 至少校準一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d)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抽取式氣態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準一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e)抽取式氣態污染物CEMS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全系統的校準;f)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 CEMS每30d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g)校準技術指標應滿足要求。11.1當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HJ76-2017,8.2.5對于完全抽取式和稀釋抽取式氣態污染物 CEMS,當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時,原則上要求零氣和標準氣體與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如:采樣管、過濾器、洗滌器、調節器)相同。8.2.6對于直接測量式氣態污染物 CEMS,當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時,原則上要求導入流動零氣和標準氣體進行校準。HJ1013-2018相關的要求同HJ76-2017規定。
3、定期校驗
(1)有自動校準功能的監測單元每6個月至少做一次校驗,沒有自動校準功能的監測單元每3個月至少做一次校驗。校驗用參比方法(見附表5)和CEMS同時段數據進行比對,按標準HJ 75中CEMS技術指標驗收相關內容及HJ 1013要求進行。
(2)校驗結果應符合附表4要求,不符合時,則應擴展為對顆粒物監測單元的相關系數的校正或/和評估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的準確度或/和流速CEMS的速度場系數(或相關性)的校正,直到 CEMS達到附表4要求,方法見標準 HJ 75中調試檢測相關規定及HJ 1013要求。當不能滿足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驗的間隔時間。
(3)為了保證獲得參比方法和CEMS在同時間區間的測定數據,對于抽取式系統,必要時可扣除參比方法測量氣態污染物到達污染物檢測器的時間(滯后時間)和管路傳輸時間;對于間歇取樣和測量的顆粒物CEMS,參比方法取樣時間應和顆粒物CEMS 的取樣時間同時開始。必要時,應標記并記錄參比方法取樣孔改變的時間和參比方法被暫停的時間,以便相應的調整顆粒物 CEMS的數據,分析顆粒物 CEMS相關校準操作。
(4)參比方法采樣位置、采樣孔數量以及采樣點設置等應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5、HJ 1013標準的相關要求,氣態污染物參比方法采樣位置與CEMS測定位置靠近但不干擾 CEMS正常取樣。
制定原因/依據:HJ75-2017,11.4定期校驗a)有自動校準功能的監測單元每6個月至少做一次校驗,沒有自動校準功能的監測單元每3個月至少做一次校驗。校驗用參比方法和CEMS同時段數據進行比對,按本標準9.3進行。b)校驗結果應符合要求,不符合時,則應擴展為對顆粒物CEMS的相關系數的校正或/和評估氣態污染物CEMS的準確度或/和流速CEMS的速度場系數(或相關性)的校正,直到 CEMS達到標準規定要求,方法見標準附錄A。11.1當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H76-2017,8.2.3 為了保證獲得氣態污染物參比方法與 CEMS 在同時間區間的測定數據,對于完全抽取式和稀釋抽取式氣態污染物 CEMS,必要時可扣除參比方法測量氣態污染物到達污染物檢測器的時間(滯后時間)和 CEMS 的管路傳輸時間。8.2.7,對于間歇取樣和測量的顆粒物 CEMS,參比方法取樣時間應和顆粒物 CEMS 的取樣時間同時開始。必要時,應標記并記錄參比方法取樣孔改變的時間和參比方法被暫停的時間,以便相應的調整顆粒物 CEMS 的數據,分析顆粒物 CEMS 相關校準操作。HJ1013-2018中關于NMHC的相關要求同HJ75-2017、HJ76-2017規定?!段廴驹醋詣颖O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6.4.1顆粒物、氣態污染物參比方法采樣位置按照GB/T 16157 和HJ/T 397等要求設置。氣態污染物參比方法采樣位置與 CEMS測定位置靠近但不干擾CEMS正常取樣。為保證樣品的一致性,對參比方法采樣孔數量以及采樣點設置等應符合HJ 75、HJ 1013標準的相關要求也做了規定。
4、異常情況處理
(1)連續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應當負責查明原因,及時檢修,并在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5個工作日內無法修復的,應予以更換,并重新組織驗收備案。
(2)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經多次維護、維修后性能仍不穩定,不能滿足附表3、附表4、附表6要求的,或因設備故障原因造成數據傳輸有效率連續兩個月低于國家考核要求的,報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更換。
(3)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超過24h不能恢復的,或實際樣品排放濃度超出量程設置要求時,應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手工監測的數據,頻次不低于一天1次,手工監測數據應在72h內報送,直至CEMS技術指標調試到符合附表3、附表4、附表6要求可正常運行為止。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手工監測采用國家、行業發布的標準方法。
(4)當發現任一參數不滿足技術指標要求時,應及時按照本規范及儀器說明書等的相關要求,采取校準、調試乃至更換設備重新驗收等糾正措施直至滿足技術指標要求為止。當發現任一參數數據失控時,應記錄失控時段(即從發現失控數據起到滿足技術指標要求后止的時間段)及失控參數,并按相關規定進行數據修約。
制定原因/依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應當負責查明原因,及時檢修,并在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無法修復的,應更換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重新組織驗收備案。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故障期間,應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手工監測氣污染物頻次每天不少于1次,手工監測數據應報送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第二十二條規定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停運或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在7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HJ75-2017,11.6.2 當發現任一參數不滿足技術指標要求時,應及時按照本規范及儀器說明書等的相關要求,采取校準、調試乃至更換設備重新驗收等糾正措施直至滿足技術指標要求為止。當發現任一參數數據失控時,應記錄失控時段(即從發現失控數據起到滿足技術指標要求后止的時間段)及失控參數,并按本標準進行數據修約。參考HJ355,5.1.1當實際水樣排放濃度超出量程設置要求時應按要求進行人工監測,改成了實際樣品。參考DB14/T 2050—2020,4.4.1 因儀器故障原因造成數據傳輸率連續兩個月低于國家考核要求,應予以更換。 4.4.2 儀器故障經多次維護、維修后性能仍不穩定,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要求,應予以更換。
5、自行比對監測
(1)排污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每季度開展比對監測工作。
(2)比對監測參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規定開展項目監測和參數核查,比對結果應符合規定要求。
制定原因/依據:《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四(十)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參考DB14/T 2051—2020,5.3 自行比對監測要求, 排污單位應采用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每季度自行開展比對監測工作。鑒于目前自行比對又沒有專門的標準、規范可以執行,故選擇參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規定執行。
6、內部監督檢查
專職質量監督員每季度至少一次對運維質量進行抽查。開展抽查時,應重點關注檢查生產負荷變化與流量數據的相關性,啟停爐工況與輔助參數監測值的相關性,治理設施調節與污染物監測值的相關性。查看運維記錄,數據異常時可開展準確度抽查、示值誤差抽查等。標準氣體應與日常校驗校準使用的標準氣體來源不同。
制定原因/依據:參考DB37/T 4079—2020, 5.5 運行維護質量內部監督,每月由專職質量監督人員對運行維護環節進行質控檢查,用于檢查的儀器和標準物質不能用于日常的質量控制。結合CEMS特性對檢查內容進行簡單性概括。
(六)其他要求
1.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社會化運維單位應主動配合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的質量抽查,提供真實資料。
制定原因/依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排污單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對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2.排污單位應協助其委托的社會化運維單位真實掌握生產工藝、工況及處理設施運行狀況等。嚴禁稀釋進樣、旁路偷排、私改運行參數等虛假行為的發生。
制定原因/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 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三)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九)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3.各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屬地所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按三年一循環、雙隨機抽取,組織開展質量監督檢查。主要檢查本規定的落實情況,包括監測數據與工況符合性、運維記錄、站房及輔助設備、參數、采樣系統、安裝點位、比對監測及運維質量管理等。
制定原因/依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管理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9〕348號)五、強化日常監管和監察執法:各設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作為日常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不定期地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專項檢查,對專項檢查或執法檢查中發現自行監測不規范的,要督促排污單位立即開展整改;對未按規定安裝、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罰。
4.各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對照年度生態環境監測方案,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開展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比對監測報告按規定報送相應執法部門。
制定原因/依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管理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9〕348號)四、加強自動監測質控抽測:開展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設區市生態環境局下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轄區內除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設備比對監測。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與污染源監督檢測同步開展。
5.自動監測、人工監測均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定,落實全過程的質量控制要求。
制定原因/依據:HJ355-2019, 8.6.1應按照HJ 91.1、 HJ 493以及HJ355的相關要求對水樣分析、自動監測實施質量控制。廢氣污染源連續監測設備(CEMS),同理要求。
6.比對測試期間,污染物應排放正常,不得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任何調試。
制定原因/依據:綜合HJ355-2019,10.2.4比對監測期間,不允許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任何調試。HJ1013-2018,8.2.1現場檢測應在固定污染源正常排放污染物條件下進行。H76-2017,8.2.1CEMS 檢測應在固定污染源正常排放污染物條件下進行,運行參數在測試期間保持相對穩定。
(七)附表
附表1、2內容來自HJ355-2019,附表3、4、5、6來自HJ75-2017、HJ76-2017和HJ1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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