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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05月29日 - 2023年06月29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水利局

        關于征求《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開展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工作,保障合法、公正、合理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我局組織起草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誠懇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9日。

        聯系電話:0513-59002396,0513-59002506(傳真);郵箱:394042402@qq.com。

        附件:《<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

        南通市水利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標識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標識牌的

        (1)違法行為對界樁、標識牌造成損失在一千元(按修復費用計算,下同)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處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2)違法行為對界樁、標識牌造成損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處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對界樁、標識牌造成的損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違法行為對界樁、標識牌造成的損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未恢復原狀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未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

        (1)在規定期限內補建完成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完成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拒不補建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堤防上扒口、挖坑、埋葬、墾種、放牧和毀壞護坡、林木草皮等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堤防上取土、打井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圍墾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涵閘、抽水站管理范圍內的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擅自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河道內棄置、堆放秸稈等阻礙行洪的物體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侵占、損壞各類水利工程以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在堤防上扒口、挖坑、埋葬、墾種、放牧和毀壞護坡、林木草皮等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工程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賠償損失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恢復工程原狀、未采取補救措施、未賠償損失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補救措施、不賠償損失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行為造成堤壩滲水、管涌、坍塌、決堤等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罰款。

        2.在堤防上取土、打井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工程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賠償損失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和單位處一萬元的罰款;

        (2)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恢復工程原狀、未采取補救措施、未賠償損失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補救措施、不賠償損失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行為造成堤壩滲水、管涌、坍塌、決堤等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罰款。

        3.擅自圍墾的

        (1)圍墾河道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圍墾河道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圍墾河道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圍墾河道面積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違法行為可以同時適用物體面積、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等多種裁量因素的,按照其對防洪和水生態安全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合理選擇適用。)

        4.在涵閘、抽水站管理范圍內的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擅自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的

        經勸阻改正的,不予處罰。有2次及以上違規行為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5.在河道內棄置、堆放秸稈等阻礙行洪的物體的

        (1)物體在2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下,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物體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清除障礙、拒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物體在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侵占、損壞各類水利工程以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的

        (1)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在五千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和個人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在三萬元以上的,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在三萬元以下,雖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賠償損失,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阻斷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清除障礙,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阻斷防汛通道,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未改正完成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制定了改正方案,但未實施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稿說明

        一、制定背景: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水行政執法行為,提高我市水利系統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切實做好規范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根據管理需要,按照職責權限,由市水利局對《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制定依據:《行政處罰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江蘇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蘇水規〔2022〕1號)等。

        三、主要內容:針對違反《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10項,結合違法行為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各種不同情節,在法定裁量權范圍內,劃分了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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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第4條:“在涵閘、抽水站管理范圍內的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擅自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的”處罰裁量基準中增加“經勸離無效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在哈拉雷競走的西柚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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