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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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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6月14日 -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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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法律法規,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殘疾人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現結合我市實際,起草制定《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
2.通信地址:南通市觀陽路117號南通市殘聯408室,電話:0513—81006969。
附件: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征求意見稿)。
南通市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自愿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包括以下三類人員:持有殘疾人證、一級至八級殘疾軍人證和一級至八級傷殘人民警察證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包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相關優惠、獎勵、補貼、便利、表揚等激勵政策的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等。
第四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殘疾人就業工作全過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圍繞工作難點,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和部門協作機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因地制宜制定助推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給予表揚,不斷推進殘疾人事業取得新成效。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轄區殘疾人的就業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其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做好為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康復訓練、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心理測評、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崗位需求調研、崗位支持等事務性工作。
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民政、衛健、教育、國資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提供新業態就業技能培訓、開發公益性崗位、提供捐助、輔助性就業項目、開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殘疾人就業工作。
鼓勵市、縣(市、區)殘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殘疾人就業前崗位需求調研,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搭建就業平臺,開展殘疾人就業幫扶公益行動,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用人單位提高殘疾人就業安置比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應當率先垂范按比例招錄殘疾人。
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第八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殘疾人。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加強對殘疾職工的技能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水平,使其能夠上崗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者依法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以勞務派遣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計入勞務派遣單位殘疾人就業人數。經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計入用工單位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再計入勞務派遣單位殘疾人就業人數,殘疾職工不得在一個或者數個單位空掛名。
第十條用人單位安排一名持有殘疾人證(一級至二級)或者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一級至三級)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二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因工傷或者職業病被鑒定為傷殘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標準的,經評定并取得殘疾人證后,計入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后計入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辭退殘疾職工、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合同,應依法辦理,并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推進殘疾人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建設,拓寬殘疾人招錄渠道,推動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市、縣(市、區)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殘疾人就業及殘保金信息共享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支持殘疾人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建立殘疾人求職就業大數據,優化招聘求職信息發布渠道,多措并舉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精準就業服務。
在保護殘疾人隱私的前提下,殘聯應當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開放與就業相關的殘疾人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殘疾人就業補貼和獎勵標準、條件,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采取補貼、獎勵、表揚先進等激勵措施,營造助殘扶殘良好風尚。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上年度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經審核認定后依法享受保障金減免政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需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
用人單位應當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社會責任報告或者編制專項社會責任報告,納入勞動就業信息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就業保障金。由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就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一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稅務部門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本單位公用經費預算中列支。
企業和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應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補貼和獎勵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
(四)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培訓、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殘疾人就業崗位調研、就業培訓調研等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
(五)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以及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六)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的監督檢查,并加強協作。
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由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
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
第二十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政府機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10年7月市政府印發的《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通政規〔2010〕9號)同時廢止。
一、制定背景:為進一步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切實維護殘疾人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管理需要,按照職責權限,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二、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
三、主要內容:《就業辦法》共二十一條,明確了部門的職責權限、明晰了獎懲機制、提出了助推精準就業舉措、優化了保障金支出范圍,同時細化了監督管理要點。
一是明確部門的職責權限。要求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進一步凸顯殘工委的地位和責任,負責統籌協調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研究解決現實問題,指導、督促、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盡責。對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就業服務機構、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職責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對與按比例就業工作密切相關的發展改革、市場監督、民政、衛健、教育、國資委納入部門協作機制。
二是明晰獎懲機制。為調動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明確提出了激勵措施,明確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殘疾人就業補貼和獎勵標準、條件,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人,采取補貼、獎勵、表揚先進等激勵措施,營造助殘扶殘良好風尚。不斷推進殘疾人事業取得新成效。對于沒有按規定繳納表彰金的單位,辦法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稅務部門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就業信息管理范圍。
三是多措助推精準就業。為提升殘疾人精準就業,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提供新業態就業技能培訓、開發公益性崗位、提供捐助、輔助性就業項目、開展志愿服務等方式精準助殘參與和支持殘疾人就業工作。鼓勵市、縣(市、區)殘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殘疾人就業前崗位需求調研,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向用人單位主動介紹、推薦殘疾人,提供崗位改造咨詢,協助用人單位開展殘疾人招聘活動等。搭建就業平臺,開展殘疾人就業幫扶公益行動,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
四是優化保障金支出范圍。規定了保障金的申報辦理程序,明確了保障金的支出渠道。在嚴格對照國家政策的基礎上,優化保障金的支出范圍,強調保障金應當優先用于滿足就業需要,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培訓、技能競賽支出的基礎上,增加殘疾人就業崗位調研、就業培訓調研等支出,有助于殘疾人精準就業。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掇k法(草案)》明確部門責任、執法協作機制、信用約束等,明確了殘工委統籌協調、督促巡查的職能,協調解決按比例就業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細化了殘聯、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的監督責任,分別針對行政機關違法違紀行為、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依法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與各方溝通的情況
(一)與各職能部門溝通
文件制定前后,與 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民政、衛健、教育、國資委等職能部門及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接交流、征求意見。各部門都表示《辦法》的制定勢在必行,可以有效提升全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水平,是一項攸關長遠的工作,同時也結合各自職責提出了修改意見。為進一步提升《辦法(草案)》制定水平,走訪了鹽城殘疾人聯合會、蘇州殘疾人聯合會,對兄弟城市關于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好經驗和好做法充分吸收,在《辦法(草案)》中得以體現。
(二)與用人單位溝通
市殘疾人聯合會通過發放問卷、上門走訪等形式征求了用人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對文件的內容沒有異議,認為文件的制定充分考慮到南通經濟社會發展和殘疾人就業形勢的變化,構建了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對按比例就業先進典型的宣傳,明確了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同時也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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