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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07月03日 - 2023年08月03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司法局

        關于征求《南通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南通市司法局決定,將《南通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8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本頁面直接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1號啟瑞廣場主樓2201南通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6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電話/傳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司法局

        2023年7月3日


        南通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五章  經營性自建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農村自建房管理,促進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范圍以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村村民翻建、改(擴)建和新建房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基本原則】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后建、一戶一宅、便民利民的原則,體現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建房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提高自建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自建房的管理、監督和審批等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自建房建設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建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職責分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以及閑置宅基地、閑置農房盤活利用等有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農用地轉用審批和不動產登記等有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自建房建設指導、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經營性自建房管理等有關工作。

        行政審批、財政、交通運輸、水利、民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鄉村振興、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自建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投訴舉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級組織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和自建房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村民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舉報線索。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七條【鎮村布局規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優化鎮村布局規劃,合理確定村莊分類、布局,統籌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有序集聚,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減量化。

        第八條【村莊規劃】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科學編制村莊規劃,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

        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統籌考慮村民生產、生活需求,尊重村民意愿,體現農村特色,注重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予以公布。

        自建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

        第九條【規劃發展村莊】規劃發展村莊內新建自建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

        (二)建筑檐口高度不超過10米。

        第十條【搬遷撤并類村莊】搬遷撤并類村莊應當劃入村莊建設控制區進行管理,禁止翻建、改(擴)建和新建自建房活動。

        第十一條【其它一般村莊】其它一般村莊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增宅基地,村民可以到規劃發展村莊內申請新增宅基地。

        村民不愿意去規劃發展村莊的,可以按縣(市、區)規定標準申請原地翻建,但不得超過原宅基地面積。原房屋為一層或者兩層的,不得超過原高度或者原層數。原房屋三層以上的,翻建房屋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村民人口增加、具備分戶條件且愿意去規劃發展村莊,但規劃發展村莊沒有宅基地指標或者有宅基地指標但屬于洼地、河塘等不適宜建房地貌的,在處理好近鄰關系的基礎上,可以突破原建筑層數原址建房或者利用閑置宅基地建房,但不得超過兩層。

        第十二條【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會同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村民宅基地需求調查,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新增宅基地指標需求,并報送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和省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后,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原則上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協助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落實宅基地指標,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自建房用地】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面積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不滿十五分之一公頃(一畝)的縣(市、區),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一畝)以上的縣(市、區),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結合村民實際居住需求作出具體規定。

        自建房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易地建房】村民易地建房的,應當在辦理新宅基地用地審批時承諾在新房竣工后拆除原房屋并退還原宅基地。

        第十五條【禁止建設區域】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自建房: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

        (四)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五)公路建筑控制區和鐵路建筑限界范圍;

        (六)地面塌陷、地裂縫、滑坡等地質災害隱患區;

        (七)地下電纜、光纜通道保護范圍;

        (八)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六條【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翻建、改(擴)建和新建自建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申請宅基地:

        (一)退出原有宅基地需要在規劃發展村莊異地建房的村民;

        (二)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現有宅基地無法滿足分戶居住需求的;

        (三)原有自建房因自然災害、政策性搬遷、政府規劃實施等原因需要選址重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第十七條【不予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三)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圍的;

        (四)屬于依法劃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設范圍的;

        (五)原有宅基地未承諾退出,申請新建的;

        (六)有轉讓、出租、贈與宅基地和宅基地上自建房行為的;

        (七)不符合分戶條件,以分戶名義申請宅基地的;

        (八)雖符合分戶條件,但現有宅基地面積或者住房面積已經達到分戶后標準的;

        (九)離婚一方自愿放棄法定應得宅基地和自建房權利,再申請的;

        (十)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自建房,再申請的;

        (十一)已實施搬遷安置,再申請的;

        (十二)現有土地資源無法滿足分配需求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十八條【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訂立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內容。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應當將宅基地出租情況向宅基地所有權人報備。

        第十九條【盤活利用】鼓勵村級組織和村民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盤活利用合法取得、權屬清晰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

        第二十條【退出宅基地】允許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審批和許可】自建房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村民住宅用地,由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簡化審批流程,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行一次申請、限期辦結,到場實施申請審查、批準后放線批放、建成后核查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申請材料】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村級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申請人身份證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

        (四)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通用圖紙,或者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施工圖紙。

        (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審批程序】村民申請自建房建設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村民向所在地村級組織提交申請。經村級組織開會討論,符合建房條件的,由村級組織負責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同意到規劃發展村莊建設的,按當地標準選擇新宅基地,再履行前述程序。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經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村民申請建房相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具體可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現場查驗、資料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符合批準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遵守審批標準】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建房基底面積與宅基地面積比例適當,院落空間能夠滿足日常生活需要。

        現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申請翻建、改(擴)建和新建自建房時,須按標準核減。

        第二十五條【開工期限】經批準建房的村民,自申請批準之日起,應當在一年內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條【結果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及時告知所在的村級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網站或張榜等形式公布(時間不少于七天)審批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存檔備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劃定范圍】村民住宅建設開工前,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現場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到現場進行建筑放樣和實地丈量,確認建房位置四至、邊界和規劃設計層數、高度、風貌等,明確建設期限,并填寫開工查驗表。未經放樣、驗線的,不得開工建設。

        村民應當嚴格按照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圖紙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二十九條【放樣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將放樣情況進行公示。公示牌應放置在建筑立面視線可及范圍內,時間自施工開始之日至竣工驗收之日。公示牌內容包括建房戶主姓名、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層數、施工企業名稱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姓名、監督電話等。

        第三十條【施工圖紙】村民應當使用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通用圖紙,或者使用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施工圖紙??h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修改通用圖紙提供技術咨詢。

        施工圖紙應當符合相應技術規范、設計標準以及鄉村風貌導則。

        第三十一條【施工隊伍】鼓勵村民從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中選擇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十二條【未取得審批】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為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房村民辦理供電、供水等接入手續。

        第三十三條【質量安全責任】村民應當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村民對自建房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自建房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三十四條【保險】村民和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共同做好施工現場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發生人員傷亡事故。鼓勵村民和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為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

        第三十五條【質量安全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自建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巡查制度,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協助開展自建房質量和安全監督、巡查。

        村級組織發現宅基地和自建房建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報,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置。

        村民和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監督、巡查。

        第三十六條【竣工驗收】自建房竣工后,村民應當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竣工驗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十五日內按規定進行現場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建房村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十五日內報村級組織,由村級組織統一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

        第三十七條【確權登記】對依法取得宅基地并通過建房竣工驗收的自建房,村民可以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八條【技能培訓】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

        第三十九條【鼓勵引導】鼓勵村民自建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村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經濟適用、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自建房。

        第四十條【政府補助】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低收入群體可以設立用于支持開展自建房遷建、危房翻建的補助資金,推進村莊集約集聚建設,保障農村低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安全。

        第四十一條【資料歸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自建房建設從申請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管理資料及時歸檔,建立一戶一檔。

        第五章  經營性自建房管理

        第四十二條【共治共管】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管理,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行政審批等多部門共同參與,鎮村聯動配合,社會共治的預警、監管工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安全鑒定】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申報承諾】產權人申請將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該經營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書面承諾,在方位示意圖中標明經營區域和面積等經營場所信息,對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經營場所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十五條【改擴建管理】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現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不得改變承重結構和降低抗震條件。對于確需改變承重結構或者消防、抗震條件的房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確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標準。

        第四十六條【禁止性行為】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經營活動。禁止將違章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日常巡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經營性自建房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應當指導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修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經營活動,并報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村民非法占地建房法律責任】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超過省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規劃法律責任】村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條【違反經營性自建房管理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退出原宅基地法律責任】村民易地建房后,未在承諾期限內拆除原有建筑物,未退出原宅基地,違反一戶一宅要求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拆除原有建筑物。

        第五十二條【管理部門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村民自建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集中執法】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求稿說明

        為規范農村自建房建設管理,助推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鄉村振興發展,保障村民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南通市住建局、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通市農業農村局按照南通市人大2023年度立法計劃,依據多年來自建房管理經驗,結合外地省市成功做法,以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著力解決自建房審批和建設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為出發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聯合起草了《南通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F就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宅基地管理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要求。自2014年起,國土資源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多部門陸續發文,要求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202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開始施行,提出生態宜居、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要求,明確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低收入群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明確強化住房規劃管控,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2020年,中共江蘇省委農工辦、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發文,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機制,促進鄉村發展。我市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蘇省的關于宅基地管理和自建房建設的相關要求,站在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為加強我市自建房管理、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解決我市當前自建房管理現實需求。一是存在“一戶多宅”“批少建多”“超面積建房”等歷史遺留問題。早期建房政策和監管相對寬松,村民建房任意性較強,建新未拆舊導致應拆未拆房大量存在。未批先建、自行翻建、分戶建房等管控不嚴導致村民“批少建多”“超面積建房”的情形非常普遍。目前還存在一批早期占用耕地建設輔助用房、家庭作坊的“田中房”,拆除難度較大。二是村民違法亂建的情形面廣量大。過去村民因生產生活需求,在未經合法審批的前提下私自占用建設用地、耕地建設農村輔房、三棚等,導致農村“私搭亂建、亂堆亂放”的情況日益突出,為建設美麗宜居鄉村,確有必要加大執法力度,整治建房亂象。三是建設用地保障不足。根據上級政策要求,既要保證基本農田面積指標到位,又需要通過增減掛鉤方式將建設用地指標用于支持城市、工業發展和基礎設施等建設,這將導致自建房建設用地指標不夠,無法滿足村民正常建房需求,基層矛盾加深亟需化解。

        (三)貫徹國家和省政府關于加強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要求。2022年,湖南長沙居民自建房發生倒塌事故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房屋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國務院專門部署開展農村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要求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隱患,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逐步建立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后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排查重點,要求徹底整治風險隱患,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并強化保障措施。我市應盡快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積極響應并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關于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扎實推進自建房全鏈條監管,嚴厲打擊違建違改行為。

        (四)彌補我市當前農村自建房管理法律依據不足。關于農村自建房,沒有專門的上位單行法,國家層面也沒有形成有關法律法規之間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體系。目前僅有國務院于1993年發布的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進行了規定,內容較為粗放簡單,難以指導基層全面開展農村自建房管理工作,也因年代久遠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無法滿足現實管理需求。前期,市委辦曾牽頭制定《南通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但由于條件不成熟最終并未定稿印發。為滿足當前農村自建房建設管理的需要,確需通過立法提煉固化我市近年來有關工作經驗,建立并完善以地方性法規為統領、其他文件為補充的農村自建房管理制度體系。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及立法原則

        為做好起草和審查工作,市人大、市住建局、市資規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司法局聯合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并聘請第三方立法團隊協助,完成了資料收集、市內調研等前期準備工作,在充分了解我市自建房管理工作現狀并深入分析實際工作難點、痛點后形成了思路框架,以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注重可操作性為原則,在總結我市自建房管理實際情況和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參照各地立法經驗,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

        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借鑒了上海、衢州、長沙等地的有關經驗做法。

        《條例(草案)》起草過程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既要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又要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二是因地制宜、靈活變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選擇性借鑒外地省市立法經驗,不照抄照搬,以制定體現我市特色、解決我市問題的法規為工作目標;三是把握大勢、精準立法,準確把握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的大勢,采取“小快靈”的小切口立法方式,聚焦突出問題,消盲點、補短板,做好我省自建房立法的試點工作。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規劃和用地、申請和審批、建設和管理、經營性自建房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主要內容如下:

        (一)職責分工和委托審批

        《條例(草案)》明確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以及閑置宅基地、閑置農房利用等有關工作,資規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農用地轉用審批和房屋權屬登記等有關工作,住建部門負責自建房建設指導、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經營性自建房管理等有關工作,強調了部門之間的協同機制。同時,《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委托鄉鎮(街道)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建立便民利民的聯審聯辦制度。

        (二)科學編制規劃和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條例(草案)》明確有關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編制村莊規劃,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有序集聚,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減量化,并開展村民宅基地需求調查,協調落實宅基地指標,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稐l例(草案)》根據《江蘇省鎮村布局規劃優化完善技術指南(試行)》(2019年版)、《江蘇省村莊規劃編制指南(試行)》(2020年版)等規定,分類規定了規劃發展村莊、搬遷撤并類村莊、其它一般村莊的不同建設要求。

        (三)嚴格控制宅基地管理,靈活尋求宅基地增量

        《條例(草案)》列舉了可以申請宅基地的情形、不予批準宅基地的情形,規范了宅基地出租行為,明確了易地建新房應當退還原宅基地,以及超面積建房的應當予以核減,避免出現“一戶多宅”,盡可能解決歷史遺留的“超面積建房”問題,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合法權益?!稐l例(草案)》還規定允許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進一步規范宅基地管理。

        (四)明確建房審批流程,規范建房質量管控

        《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提交申請并公示、現場核查并出具審核意見、核發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手續,以及開工前“三到場”制度、建房信息公示牌制度、建設責任制度、竣工驗收制度、質量安全監督巡查制度,并要求使用通用圖紙或者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施工圖紙。

        (五)建立農村建筑工匠管理體系

        《條例(草案)》明確由住建部門會同人社部門對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技能和知識培訓,鼓勵村民選擇培訓考試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并為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以達到提升自建房質量安全管理效能的立法目的。

        (六)規范經營性自建房的管理制度

        《條例(草案)》明確建立各相關部門對經營性自建房共治共管,鎮村聯動配合的管理機制,要求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作出書面承諾,承擔安全主體責任?!稐l例(草案)》結合《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再次明確經營性自建房應當經安全鑒定合格,確需改變承重結構或者消防、抗震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七)明確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非法占地建房、違反規劃建房、易地建新房未退出原宅基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增設對違反經營性自建房管理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的法律責任。明確違法責任,對潛在違法行為人將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能有效控制違法行為的發生,減少治理成本,實現自建房建設管理源頭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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