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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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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7月21日 -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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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市公安局結合南通實際,牽頭組織起草了《南通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如有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在2023年8月21日前提出:
1. 電子郵箱:2577045240@qq.com。
2. 通信地址:南通市青年東路199號南通市公安局1319室,郵編226007。
附件:《南通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docx
南通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1日
一、對原《辦法》全面修訂的必要性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見義勇為工作,2012年在全省率先貫徹國家七部委《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啟動了見義勇為立法工作,出臺了《南通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以下稱《辦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實施10年來,在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激勵廣大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和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見義勇為工作的不斷深入,現行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一是見義勇為人員界定、行為確認、表彰獎勵的基本原則、類別設置、程序標準等不規范,不利于建立統一組織實施體系。二是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機制不健全,見義勇為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機構和部門職責不明確,不利于政策落地落實。三是資金來源不穩定、法律責任不明晰,不利于依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此外,近年來,國家和省陸續出臺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充實到法規之中,并結合我市實際加以細化,同時因機構改革,相關部門職能發生變化,因此,全面修訂《辦法》顯得十分必要。
二、《辦法(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解決工作中的遇到的問題,市政府將《辦法》修訂工作列入今年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市公安局迅速啟動《辦法》修訂調研工作,成立起草小組,收集匯編了涉及見義勇為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20余份參考資料,先后3次書面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基金會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修訂草案)》
三、《辦法(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了界定概念?;谏鐣鹘鐚σ娏x勇為的概念有了一定的認知,而《辦法》獎勵和保護的主體是見義勇為人員,因此由“見義勇為”調整為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定義,既:“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見義勇為中表現突出的行為人?!痹诠ぷ鲗嵺`中,考慮到輔警、保安對防范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雖有一定的約定義務,但不是法定職責。對于他們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不顧個人安危,勇救被困群眾,很多情況下就超過了約定義務的要求。因此,將輔警、保安納入見義勇為的認定范疇有利于弘揚見義勇為的精神,同時也符合上級最新有關要求。
(二)明確了職責主體。進一步健全完善了見義勇為工作機制,《辦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設立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同時,對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基金會承擔的具體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支持、幫助見義勇為人員主張和實現其合法權益。
(三)注重了氛圍營造。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營造見義勇為社會氛”?!掇k法(修訂草案)》規定: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見義勇為宣傳教育,營造崇尚和支持見義勇為的社會氛圍。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免費發布相關公益性廣告,并及時宣傳和客觀報道見義勇為事跡,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同時,還倡導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不鼓勵未成年人實施與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及時向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表達謝意、予以慰藉。
(四)完善了確認程序。補充細化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標準、申報途徑、審核機制、材料證明、法律文書等環節,并且為每一個環節規定了嚴格時限,特別是對情況復雜的、爭議較大的事件,要求征求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的意見;對確有特殊原因逾期申報、舉薦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是否受理;同時也明確了受益人、知情人和有關單位有提供證明的義務,既充分考慮了行為人利益的均衡,又體現了見義勇為確認工作的客觀公正。
(五)規范了表彰獎勵。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堅持即時表彰與集中表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根據表現和貢獻給予授予見義勇為稱號、記功、嘉獎、頒發獎金和其他獎勵等單項或者多項獎勵。進一步改進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選表彰工作,對見義勇為稱號審批權限、評定要求、稱號種類、名額限定、獎勵額度和社會監督等組織流程給予了明確規定。同時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可以對本系統、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除見義勇為稱號以外的獎勵,有關人民團體可以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授予相應稱號。同時明確了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應當珍視并保持榮譽,自覺維護見義勇為稱號的聲譽。
(六)加大了權益保障。突出了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保障機制,從評殘評烈、醫療救治、撫恤救助,到生活保障、就業援助、住房優待、教育優待、文化優待、交通優待、法律援助等方面強化保障力度,明確部門職責和相關標準要求。這些規定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省《條例》的規定相銜接,可操作性較強,同時固化我市已形成的好做法。除此之外,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對在見義勇為發生現場,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職責、義務,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進行救助和保護。同時加大了撫恤力度,對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犧牲人員、負傷人員,除按國家和本省規定落實相應待遇外,犧牲人員給予20萬元撫恤金,負傷人員根據傷殘評定情況給予1至15萬元康復補助金,切實全面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了經費保障。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兩級財政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分別安排300萬元、不低于150萬元額度的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統籌解決見義勇為傷亡人員醫療救助、撫恤補助及重大財損補助等費用。專項資金根據當年實際情況使用,使用金額超出預算的,由財政安排補足;結余的,次年補足其額度。同時加強了財政對見義勇為基金會基金扶持力度,規定市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萬元、縣級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萬元撥付到位。
(八)明晰了法律責任。原《辦法》的法律責任追究在實踐操作中不易落實?!掇k法(修訂草案)》強化了對見義勇為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主要有:未按照規定調查核實、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未按照規定獎勵、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截留、擠占和挪用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的;私分、侵占、挪用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以及見義勇為受益人、知情人、有關單位拒絕提供、未如實提供見義勇為證明材料,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訓誡或者責令賠禮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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