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05月05日 - 2023年06月05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司法局
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南通市司法局決定,將《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6月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本頁面直接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1號啟瑞廣場主樓南通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6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箱:lfc.sfj@nantong.gov.cn。四、電話/傳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開放環境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8條)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組織領導)
第五條(制度創新)
第六條(數字賦能)
第七條(容錯免責)
第八條(長三角營商環境建設合作)
第二章 市場環境(11條)
第九條(市場主體平等對待)
第十條(產業政策引導)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登記)
第十二條(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多報合一)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和政府采購)
第十五條(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
第十七條(降費減負)
第十八條(企業注銷)
第十九條(紓困解難)
第三章 政務環境(13條)
第二十條(政務服務)
第二十一條(政務服務一網通辦)
第二十二條(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
第二十三條(電子證照、印章、簽名、檔案)
第二十四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五條(惠企便民政策服務平臺)
第二十六條(重大項目代辦專班服務)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審圖)
第二十九條(區域評估共享)
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服務)
第三十一條(納稅服務)
第三十二條(公用事業服務穩定與便利)
第四章 開放環境(10條)
第三十三條(持續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促進和外國人服務)
第三十五條(全球招商推介)
第三十六條(對外貿易促進)
第三十七條(跨境電子商務)
第三十八條(外匯業務便利化)
第三十九條(通關服務)
第四十條(跨關區企業集團保稅監管)
第四十一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海外保護)
第五章 人文環境(11條)
第四十三條(親商安商的人文環境)
第四十四條(張謇企業家精神)
第四十五條(企業文化建設與人文關懷)
第四十六條(公共服務保障)
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八條(創新發展環境優化)
第四十九條(親清新型政商關系)
第五十條(政府守信踐諾)
第五十一條(行業協會商會發展)
第五十二條(市場主體社會責任)
第五十三條(營商環境輿論宣傳)
第六章 法治環境(13條)
第五十四條(信用監管)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檢查)
第五十六條(跨部門綜合監管)
第五十七條(包容審慎監管)
第五十八條(行政備案)
第五十九條(涉企政策文件審查)
第六十條(公共法律服務)
第六十一條(糾紛多元解決與一站式訴訟服務)
第六十二條(涉企案件的辦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困境處置與破產案件辦理)
第六十四條(執行機制)
第六十五條(協同監督)
第六十六條(公職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1條)
第六十七條(施行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政務服務,強化公正監管,持續建設“萬事好通”南通營商環境品牌,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組織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考核指標體系,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目標責任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跟蹤調度、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制度創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參照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在法治框架內制定、調整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做法。
支持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科創帶等區域、載體平臺,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并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復制推廣。
第六條(數字賦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統籌推進政務應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構建開放、公平、非歧視的數字營商環境。
第七條(容錯免責)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長三角營商環境建設合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參與長三角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以融入蘇南、接軌上海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跨域通辦,加大區域內市場要素自由流動,強化執法工作協同,提升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市場主體平等對待)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市場準入評估,定期排查和清理對市場主體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方面設置不合理準入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第十條(產業政策指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開。
完善產業鏈供需平臺建設,推進產業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為企業生產經營、創新提供便利。
推進產業結構生態化建設,鼓勵市場主體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應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登記)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企業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全面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預約開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通辦、一窗通取。
推行住所(經營場所)在線核驗,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
第十二條(經營許可)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優化涉企經營許可辦理流程,針對辦理高頻、需求量大的行業場景,提供市場主體開辦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聯辦服務。
第十三條(多報合一)推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各相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共享,市場主體無需重復提交。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和政府采購)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管理,建設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優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規則、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業務在線辦理,實現網上交易標準化、規范化、智能化。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與合同履行無關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等不合理條件,不得違規設立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第十五條(金融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金融支持和保障,發展政府主導的市場化征信機構,鼓勵金融機構依托征信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
建立企業融資需求響應機制,常態化開展融資對接服務。大力發展普惠金融,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升融資便利度。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通過掛牌上市、發行債券或者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直接融資渠道,擴大融資規模。
發揮政府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和項目,助推企業快速成長。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推動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小微企業。
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豐富應用產品和場景,建立數字人民幣生態圈。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援助機制。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市、縣(市、區)、鎮(街道)三級知識產權信息共享,為市場主體提供專利商標查詢、許可轉讓備案、質押融資需求登記、知識產權風險評估、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等全鏈式服務。
第十七條(降費減負)對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收費單位應當將收繳依據和標準在收費場所和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示。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以向企業攤派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并在具體規范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企業注銷)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一體化平臺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注銷業務申請,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注銷登記全程網辦。
第十九條(紓困解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體系,根據遭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市場主體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減免、安置等措施并組織實施,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條(政務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政務服務方式,強化公共數據共享應用,加強業務協同,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線上線下融合辦理,構建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政務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向社會公開并進行動態調整。依法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增設辦理環節和申請資料。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工作部署,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行“一網通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全程網辦、直接通辦、代收代辦等方式,實現高頻政務服務事項橫跨區域、縱跨層級“通城通辦”。打造“長三角+”通辦模式,擴大“省內通辦”“跨省通辦”服務圈。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渠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二十二條(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評價對象和服務渠道全覆蓋,形成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全流程銜接。通過一次一評、一事一評,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響應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電子證照、印章、簽名、檔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擴大電子證照歸集種類,健全電子證照標準化清單體系,建立電子證照異議處理機制,提升電子證照共享服務應用能力。
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在涉企服務等領域的應用。對能夠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免于提交紙質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編制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明確責任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范圍。列入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的,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證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確定證明事項核查辦法。
第二十五條(惠企便民政策服務平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現有線上線下政策服務平臺,構建完善惠企政策直達平臺,充分發揮平臺的信息資源匯聚、政策宣傳解讀和政策兌現服務功能。
推進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簡申快享,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對需要現場審核的惠企政策,簡化申報手續,實現快速兌現。
第二十六條(重大項目代辦專班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重大項目全鏈代辦專班服務工作模式,對項目產業政策、能耗強度、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等進行綜合研判,為企業提供全鏈服務。
鼓勵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科創帶等區域、載體平臺結合項目特點提供多種形式的代辦專班服務。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工程建設領域相關部門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各審批階段的流程。在審批流程中探索容缺后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或者竣工驗收前補齊相關資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風險源和風險等級,規范審批流程,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精準化監管。
實施竣工聯合驗收一窗受理工作機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探索分階段驗收。對驗收中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審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住建等部門應當優化建設項目審圖流程,實現建設單位網上報審、審查機構在線接審、審圖人員網上審圖,項目一次報審、一個窗口受理、一體化平臺并聯審查,對樁基部分施工圖可以先行出具審查意見。
推行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配合工作效率和質量的跟蹤提醒機制,縮短圖紙受理至技術性審查完成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區域評估共享)在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內實行區域評估,對投資項目審批過程中涉及的地質災害、洪水影響、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實行統一評估。已完成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探索產業園區入園建設項目環評、能評等事項改革,簡化報告書類建設項目編制內容,避免重復評價,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服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住建、稅務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實行不動產轉移登記業務一窗受理、集成聯動辦理。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集成和“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實現高頻業務的在線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作,完善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便利化措施。
第三十一條(納稅服務)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優化稅務服務,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限,推動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減輕辦稅繳費負擔。
暢通網上、移動、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全面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
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提高稅務服務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公用事業服務穩定與便利)
水、電、燃氣、蒸汽、網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穩定供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事業服務供應可靠性、安全性的監督管理。
壓縮水、電、燃氣、蒸汽、網絡等公用事業服務報裝環節、接入時限及辦理費用。推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并聯辦理。實現公用事業服務報裝系統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章 開放環境
第三十三條(持續高水平對外開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持企業發展對外貿易,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加強與國內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進要素便捷流動。
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促進和外國人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嚴格執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完善外商投資投訴協調工作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通關、停留居留和工作學習生活提供便利。為常住外國人提供政策咨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語言文化等社會融入服務。支持設立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窗口,推進“一網通辦”平臺涉外服務專窗建設。
第三十五條(全球招商推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強投資促進服務,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考核激勵、跟蹤服務機制,實施招商項目落地保障和承諾辦結責任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本地亟需產業的招商力度,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和研發中心等,鼓勵與本地重點發展產業相關的市場主體落戶本市。
商務部門應當制作本市投資合作指引,建設本市重點項目信息庫,制定發布全市產業地圖,推動項目與產業地圖精準匹配。
第三十六條(對外貿易促進)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對外貿易,參與境外投資活動。鼓勵、引導企業利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規則,降低跨境貿易成本。
商務部門應當為企業參展提供系統化、常態化的組織與服務,并給予專項政策扶持,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十七條(跨境電子商務)推進創新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物流服務與信用管理,創新電商人才發展機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統計監測體系與新型監管制度,制定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規則,實現跨境電子商務自由化、便利化、規范化發展。
打造南通跨境電商博覽會品牌,實施“跨境電商+產業帶”協同推進模式,壯大本市跨境電商專題園區,加快招引各類跨境電商企業,構筑南通跨境電商發展良好生態圈。
第三十八條(外匯業務便利化)促進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鼓勵銀行為企業真實、合法的貿易外匯收支提供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
指導銀行通過優化服務、減費讓利等措施,引導企業開辦外匯衍生品業務,積極應對匯率風險,減少匯兌損失,提升抗風險能力和競爭優勢。
第三十九條(通關服務)海關、商務、交通等部門應當推進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口岸管理協調機制,推行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出口貨物“抵港直裝”等各類口岸通關便利化措施,定期為企業組織通關業務輔導,創新監管方式,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
第四十條(跨關區企業集團保稅監管)深化跨關區企業集團保稅監管改革,推動實現集團內保稅料件及不作價設備自由流轉,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減免部分環節擔保,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第四十一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海關、商務、稅務等部門應當推廣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進出口各環節不同主體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口岸貿易、通關、物流、金融、稅務一體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海外保護)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海外服務中心建設,為企業提供所在國知識產權推廣發展、援助支持、維權協處等服務。發布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典型案例,提供實務指引等一站式服務。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四十三條(親商安商的人文環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城市規劃、建設和治理,加快城市更新,打造高品質城市空間,營造生態環境優美、城市文明典范、社會平安穩定、公共服務完善,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利于市場主體發展的宜居宜業城市環境。
立足南通沿江沿海生態稟賦,加強對近代民族工商業文化的保護和發掘力度,豐富文旅產品和服務,打造特色鮮明的江海文化城市品牌,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和親商安商的氛圍。
第四十四條(張謇企業家精神)每年5月23日為南通企業家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弘揚以張謇為楷模的企業家精神,加強對優秀企業家先進事跡、突出貢獻榮譽激勵,開展“張謇杯”杰出企業家、杰出通商評選等活動。
發揮張謇企業家學院作用,培養具有全球戰略眼光、市場開拓精神、管理創新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優秀企業家,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干事創業動力。
第四十五條(企業文化建設與人文關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職工的人文關懷,廣泛組織開展具有江海特色的文體活動,實施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定期為優秀企業職工提供免費體檢和療養休養。
第四十六條(公共服務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加快配套完善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公共服務,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融入長三角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服務與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力資源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才培養、引進、激勵、服務保障機制,實施人社服務專員制度,為重大項目、重點企業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崗位發布對接、用工指導等全過程、全周期服務。
實施多主體投資、多途徑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健全多層次、全覆蓋的人才住房保障體系。為異地來通求職的高校應屆畢業生提供各類便捷服務。
鼓勵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培訓機制,采取訂單培訓、定向培養等方式,為用人單位培養實用人才。
第四十八條(創新發展環境優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企業孵化體系,探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和模式。
推動市場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產學研合作,協同開展科研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降低市場主體科技創新成本。
第四十九條(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強化主動服務,建立完善常態化制度化政企溝通機制。鎮、街道建立網格化企業服務機制,確定企業服務專員。
持續開展服務市場主體大走訪活動,準確了解市場主體真實情況和訴求,為市場主體實施個性化指導,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公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親清政商交往行為準則,依法履職,勤勉盡責。
第五十條(政府守信踐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強化政務誠信,落實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防范和治理政府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合同、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等失信行為。
第五十一條(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支持
行業協會、商會強化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制定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規范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注冊登記、收費、評比、評估認證等行為。
第五十二條(市場主體社會責任)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履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定義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十三條(營商環境輿論宣傳)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廣典型經驗,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四條(信用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和分類監管標準,以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為依據,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措施。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通過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信用獎懲手段,依法依規開展褒揚激勵守信、約束懲戒失信工作。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復工作機制,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檢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針對市場主體的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推行行政檢查單制度,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按照行政檢查單實施現場檢查,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對能夠通過非現場監管方式實現監管效果的事項,不再納入現場檢查。
第五十六條(跨部門綜合監管)擴大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覆蓋范圍,制定跨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明確聯合抽查操作流程,將各部門檢查頻次高、對企業干擾大且適合合并的檢查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各部門通過“互聯網+監管”系統對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和動態更新。
第五十七條(包容審慎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及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并對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十八條(行政備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行政備案實施清單管理,對可以通過日常監督、信息共享等實現管理目的的事項不得實施備案管理,清單之外不得實施行政備案。
行政備案應當按照標準化要求,統一備案事項各類實施要素。強化數據共享,推進行政備案網上可辦,一網通辦。
對行政備案事項,不得規定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企業和群眾方可從事相關特定活動,不得以行政備案之名實施行政許可。
第五十九條(涉企政策文件審查)制定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依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全面推行公平競爭審查和第三方評估機制,及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文件,防止排除、限制公平競爭。
第六十條(公共法律服務)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仲裁、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等為載體,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保護、企業風險防控、涉外法治等領域創新服務內容、形式,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
第六十一條(糾紛多元解決與一站式訴訟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等應當為市場主體化解糾紛提供多元解決方式,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臺,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服務全程網上辦理水平,推進網上立案、在線調解、電子訴訟,確保涉訴企業線上線下訴訟活動有機銜接、高效便捷。
第六十二條(涉企案件的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依法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干等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的,盡可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建立以促進企業合規為目的的刑事違法預防機制,督促企業改進風險內控制度,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推行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第六十三條(企業困境處置與破產案件辦理)各級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應當深化府院聯動常態化機制,建立健全常態化溝通機制,綜合治理和協同處置困境企業職工安置、信用修復、涉稅事務、辦理注銷等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和便利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優化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健全破產管理人業務暫停、限制、升降級和除名等配套機制。推動破產管理系統升級,依托信息化協助破產案件審理,提高破產辦理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暢通市場主體退出通道,簡化破產案件辦理流程,降低企業破產成本,加大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力度。發揮破產救治功能,對于暫時陷入困境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通過預重整、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解決債務危機,幫助企業再生。
加強破產信息公開,建立公正透明的破產處置工作機制,加大破產債權清收力度,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利益。
第六十四條(執行機制)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協作,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有關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權利、市場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對涉案不動產、動產等財產權利實施網絡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強化善意文明執行。依法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時,對資金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手段。
第六十五條(協同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信息通報和線索移送制度,發揮對優化營商環境監督的協同效應。對營商環境的舉報投訴,應當建立統一的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處理反饋閉環工作制度;對市場主體反映的共性、普遍性問題,應當建立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
第六十六條(公職人員法律責任)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在清單之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變相收取費用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妨礙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的;
(五)對事實清楚、訴求合理的實名差評事項,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現就《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起草工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制定本市《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發揮企業和企業家主觀能動性,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市場主體需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開展《條例》立法,有利于全面系統推進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制定本市《條例》是提升我市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均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近年來,我市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系統固化。同時也有一些實踐證明有效的改革舉措,需要進一步復制推廣。制定《條例》,有利于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積極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制定本市《條例》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南通美好圖景的客觀要求。隨著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重大戰略更大力度推進,省內區域協調發展布局更高水平實施,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更快節奏建設,一批大項目好項目更富成效突破,南通已經站上跨越發展的絕佳“風口”。面對新的發展考驗,迫切需要把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進一步推向深入,持續吸引各類高端要素聚集、培育創新發展動能。制定本市《條例》有利于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打造辦事更高效、政策更給力、企業更滿意的良好生態,努力使南通成為國企敢干、民企敢闖、外企敢投的活力城市。
二、制定過程
市發改委作為《條例》起草單位,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擬定工作計劃,按序時推進。
一是調研起草階段,學習先進地區《條例》內容,赴無錫調研,在借鑒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南通實際,厘清《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確定基本框架,整理立法政策匯編,起草《條例》及《對照表》。
二是征求意見階段,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市發改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先后召開7次立法座談會,向全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行業協會商會等征求意見,對40多個部門反饋的33條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吸收,對《條例》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聽證論證階段,召開立法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邀請基層群眾和立法方面的專家學者、律師、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對《條例》內容逐條進行初步論證。先后經過11輪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67條。具體內容主要是圍繞市場環境、政務環境、開放環境、法治環境和人文環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八條,共8條。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組織領導、制度創新、數字賦能、容錯免責、長三角營商環境建設合作等相關內容。
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九條至第十九條,共11條。包括市場主體平等對待、產業政策引導、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許可、多報合一、公共資源交易和政府采購、金融服務、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降費減負、企業注銷、紓困解難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政務環境,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共13條。包括政務服務、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電子證照、印章、簽名、檔案、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惠企便民政策服務平臺、重大項目代辦專班服務、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項目建設審圖、區域評估共享、不動產登記服務、納稅服務、公用事業服務穩定與便利等相關內容。
第四章,開放環境,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二條,共10條。包括對外開放、外商投資促進與外國人服務、全球招商推介、對外貿易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業務便利化、通關服務、跨關區企業集團保稅監管、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知識產權海外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五章,人文環境,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三條,共11條。包括親商安商的人文環境、張謇企業家精神、企業文化建設與人文關懷、公共服務保障、人力資源服務與保障、創新發展環境優化、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政府守信踐諾、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市場主體社會責任、營商環境輿論宣傳等相關內容。
第六章,法治環境,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共13條。包括信用監管、行政執法檢查、跨部門綜合監管、包容審慎監管、行政備案、涉企政策文件審查、公共法律服務、糾紛多元解決與一站式訴訟服務、涉企案件的辦理、企業困境處置與破產案件辦理、執行機制、協同監督、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
第七章,附則,第六十七條,共1條。包括條例的施行日期。
四、主要特點
一是注重突出南通特色。從體例上,創新設立第四章“開放環境”,夯實強化第五章“人文環境”,使立法具有較強的南通辨識度。南通作為最早一批沿海開放城市,對開放環境進行專門規定,有利于擴大開放,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在“人文環境”方面,倡導南通獨一無二的城市文化建設比如江海文化城市品牌、張謇企業家精神等,同時又細化軟環境建設的實際舉措,如公共服務保障、人力資源保障、創新發展環境保障及行業協會商會、企業文化建設與人文關懷等,具有鮮明的南通特色。
二是注重固化經驗總結。對已經普遍實行的成熟經驗和有益探索進行歸納提煉,上升到制度層面予以固化。比如第十五條深化公共資源網上交易,明確構建全領域、全鏈條、全覆蓋的“不見面交易”體系。比如第二十六條優化項目審批,規定重大項目全鏈代辦專班服務,將服務前延,降低企業報批成本。比如第五十四條新型監管模式,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等。
三是注重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南通營商環境短板弱項,制定有效舉措。如針對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第六十五條明確“協同監督機制”,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針對惠企便民政策零散、解讀不足、享受不便的問題,第二十五條明確加快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平臺一站式服務。針對水、電、燃氣、蒸汽、網絡等供給問題,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公用事業服務的穩定保障,加強對公用事業服務供應可靠性、安全性的監督管理。
意見 | 昵稱 | 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