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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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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4年04月17日 - 202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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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司法局
關于征求《南通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南通市司法局決定,將《南通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1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本頁面直接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1號啟瑞廣場主樓南通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6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電話/傳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4.15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保護
第四章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基本要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知識產權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知識產權統籌與議事協調機制,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強化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科技發展相適應的知識產權投入持續穩定增長機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論證等服務。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
版權、文化和旅游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衛生健康、金融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承擔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
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區域協同】扎實推進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地區的知識產權交流協作,促進信息互通、經驗互鑒、執法互助、證據互認。高質量融入長江口產業創新協同區發展大局,建立知識產權一體化推動產業發展機制。深化促進紡織產業區域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合作,實現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糾紛多元化解有效銜接。
積極構建地方特色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平臺,鼓勵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開展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國際化水平。
第七條【文化氛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弘揚知識產權文化,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鼓勵、支持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和保護水平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調查評估。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狀況白皮書,向社會公示本市知識產權工作狀況。
第八條【人大監督】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監督,聽取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專項報告,督促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職責。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九條【創新主體培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健全激勵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運行機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深化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引導重點企業圍繞產業鏈布局創新鏈,構建產業化導向的專利組合和前沿技術研究戰略布局。重點加強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關鍵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快培育和形成新質生產力。
第十條【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培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規劃,聚焦重點產業集聚區和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中的規模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分析制度,發布產業目錄和發展報告,建立資源配置導向目錄,開展產業專利預警分析、專利布局和協同運用。
第十一條【專利創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價值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以船舶海工、高端紡織、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高端裝備、新能源六大千億級產業集群為重點,瞄準人工智能、先進通信、低空經濟、氫能和新型儲能等前沿領域,培育具有行業領先優勢的高價值專利組合。鼓勵組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支持建設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構建重點領域專利池。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加強自主創新,在申請專利前對其技術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
第十二條【版權登記】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作品創作和傳播,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鼓勵版權服務機構建設基于時間戳、區塊鏈技術的版權服務平臺,推動著作權創造和產業轉化。
支持辦好中國(川姜)家紡畫稿交易會、“張謇杯”中國國際家紡產品設計大賽、推廣“南通家紡”區域公共品牌,提升世界級家紡商標品牌集群影響力。
第十三條【商標品牌戰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支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規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運用,培育特色產業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舉辦中國(川姜)家紡畫稿交易會和“張謇杯”中國國際家紡產品設計大賽,提升南通家紡商標品牌國際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游標識申請注冊商標,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四條【地理標志培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質地理標志品牌培育機制,加強“通鄉優品”品牌宣傳推介,推動地理標志品牌與區域特色產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志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助力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
第十五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運用。
第十六條【植物新品種】農業農村、林業、科學技術部門應當鼓勵育種創新,支持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促進植物新優品種的研發、轉化與推廣應用。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強企措施】在企業集聚、知識產權服務需求旺盛的園區、鄉鎮建設知識產權工作站,建立知識產權強企梯次化培育體系,推動創新主體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培育壯大專利密集型產業。
指導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總監制度,設立知識產權總監崗位,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鼓勵企業建立知識產權與標準化戰略協同推進機制,將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將知識產權轉化為標準,培育標準必要專利。
第十八條【知識產權金融】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知識產權領域金融創新工作機制,完善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知識產權投融資體系。
鼓勵商業銀行創新知識產權金融產品,拓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為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提供更多金融服務。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推行涉及專利許可、轉化、海外布局、海外維權等保險產品。支持重點企業依托知識產權許可、質押等多種方式形成南通特色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
第十九條【知識產權轉化】加強對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的指導,推動知識產權與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更加深度融合。全面實施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探索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聯合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和概念驗證中心,對技術研究取得的專利成果提供原型制造、性能測試、二次開發、中試熟化等驗證服務,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條【知識產權運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制,具備條件的,成立或者明確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管理機構,定期開展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對接活動,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引導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建立存量專利盤活激勵機制,構建覆蓋專利“全生命周期”的分級分類管理制度,鼓勵對質量較高、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實施開放許可。落實國家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促進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用。
第三章 保護
第二十一條【保護體系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推動建立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風險集中領域和區域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二條【保護載體建設】構建覆蓋全市、功能互補、布局合理的知產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支持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一站式提供知識產權預審、確權、維權、專利導航、公共信息服務等舉措,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推進縣(市、區)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建設,縣(市、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分中心,鄉鎮(街道)、重點產業園區設立知識產權工作站。
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根據區域、產業特色申請設立國家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第二十三條【重點保護】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加強對進出口環節關鍵領域、重點渠道、重點商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健全商標保護制度,將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和易被侵權假冒的注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范圍。聯合相關部門協同加強商標保護,制止商標侵權行為。
版權、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監管,根據國家和江蘇省發布的預警名單,及時作出預警提示。推動新業態新領域版權保護,完善網絡視聽、電商平臺等領域保護措施。
海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權利人依法將其擁有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向海關總署備案,防范或者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推廣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企業聯系點制度,加強重點企業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服務。
第二十四條【行政裁決機制】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裁決舉措,健全行政裁決指導機制,加強行政裁決隊伍人員配備和能力建設。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依法委托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參與本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工作。
第二十五條【行政保護創新】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開展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政企合作,建立執法協作調度機制,快速處理線上舉報投訴案件。
對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鼓勵探索簡易程序、獨任審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人民法院應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堅持嚴格保護司法理念,精準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治理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等行為。強化訴訟源頭治理,遏制惡意訴訟、虛假訴訟。通過繁簡分流、在線訴訟等方式,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領域法律監督,推動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綜合履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七條【商業秘密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市場主體結合行業特點和自身技術要求,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通過制定管理規則、采取技術措施、簽訂保密協議、開展風險排查、加強教育培訓等方式建立自身商業秘密合規體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協同聯動機制,統一證據標準和執法司法尺度。
第二十八條【保護聯動機制】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健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案件線索雙向移送、案件信息雙向通報、日常工作聯絡會商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司法確認】知識產權糾紛經過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政調解,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條【數據保護】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對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保護。
第三十一條【重點產業保護】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聚焦傳統產業升級、新型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海洋產業發展等,加強南通高端家紡、船舶海工、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六大千億級重點產業知識產權保護。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文藝、中醫藥、老字號等傳統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商業秘密管理等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實現與知識產權一體化保護
第三十二條【專業市場保護】本市家紡、家具、電動工具等專業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市場內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商戶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開展相關宣傳培訓。
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專業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專業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引導專業市場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展會保護】展會主辦方應當加強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開展展前知識產權風險提醒,落實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承諾。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展會主辦方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及時處理展會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十四條【電商平臺管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內部管理制度和侵權投訴快速處理機制,配合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技術調查官與鑒定】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或調派技術調查官,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技術調查官可以通過單位推薦、行業推薦、自我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擇優聘任。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辦理,可以予以獎勵,具體方式和標準應符合公務員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給予報酬,具體方式和標準應符合財務、勞動管理等相關規定。
支持符合知識產權鑒定相關國家標準、團體標準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鑒定工作,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對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等的專業技術支撐。
第三十六條【知識產權公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公共存證登記平臺,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的推廣應用。
公證機構應充分發揮公證便捷高效、糾紛源頭預防、證明力強等優勢,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全壽命周期公證服務。
第三十七條【地理標志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充分發揮地理標志保護在發展區域特色經濟、傳承弘揚傳統文化、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重要作用,打造一批地理標志保護重點產品。
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地理標志特色質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勵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用過程控制、產地溯源等先進管理方法和工具,建立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基礎的地理標志特色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八條【典型案例發布】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等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消除隱患提供指引。
第三十九條【維權援助機制】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按照規定對知識產權糾紛被侵權人提供必要支持,實施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快速維權等工作。
鼓勵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知識產權糾紛相關事實、法律依據和處理結果進行中立評估,或者對專業技術問題提供意見,為當事人提供指引和參考。
第四十條【多元解紛】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做好訴調對接和維權援助,建立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
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前律師調解工作站引入律師、專利代理師等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調解。推動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版權糾紛調解中心、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律師協會民商事調解中心、行業協會商會等更好發揮糾紛化解功能。
司法行政部門支持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引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仲裁條款,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護】鼓勵建立知識產權相關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規范會員、聯盟成員的行為。行業協會、產業聯盟應當指導和幫助會員、聯盟成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可以根據章程或者公約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會員、聯盟成員進行規勸懲戒,并將規勸懲戒情況通報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家紡、家具、電動工具等專業市場主辦方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通過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權利和義務;發現場內經營者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海外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商務部門應當建立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訴訟、貿易調查、商標搶注等信息跟蹤和發布機制,及時為企業提供預警服務,加強應對策略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建設海外維權專家庫,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海外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提供行政指導、應對能力培訓、維權援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三條【合規承諾】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承諾制度。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政府采購、申請政府資金、參評政府獎項等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相關產品、服務或者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鼓勵市場主體在交易、投資、合作等市場活動中,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并約定違反相應承諾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投訴舉報】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舉報投訴集中處理平臺,向社會公開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和方式。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務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落實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性要求,制定和發布公共服務清單、標準和流程,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政策指導、維權咨詢、信息共享等“一站式”服務,推動知識產權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便利化。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依托國家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加強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設。聚焦重點區域和產業支持建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形成線上線下融合、規范有序的知識產權運用網絡。建立統一規范的知識產權交易制度,推動各類平臺互聯互通、開放共享。
第四十六條【服務業發展和集聚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政策,引導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咨詢、運營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加快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業基礎標準、支撐標準、產品標準、質量標準。
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吸引國內外高端服務機構落戶,引導知識產權服務鏈上下游優勢互補、多業態協同發展,構建區域特色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服務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與區域產業融合發展,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對接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工作機制,重點提供專利導航等高端服務。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全鏈條、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
第四十八條【服務業規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健全自律制度。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和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服務活動。
第四十九條【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監管,完善專利代理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代理機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提升專利代理信用計分和等級。
第五十條【信用懲戒】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推進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建設,依法對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相應管理和懲戒措施。
建立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指標統計監測和異常問題及時處置反饋機制,對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等行為實施重點監管。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行政處罰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行政約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條【專利導航】支持建設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加強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分析與利用,推動專利導航成果應用和共享,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提供指引。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
第五十三條【知識產權評議制度】財政資金投入數額較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知識產權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對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侵權風險等作出評價。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規劃、高技術領域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立項前,對項目所涉及的與技術相關的專利等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評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五十四條【企業風險排查】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責任的部門應當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服務,加強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知識產權狀況監測、研究。為擬上市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判斷,提前排除擬上市企業的知識產權風險,促進企業上市。
指導行業協會商會牽頭成立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組織企業共同應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第五十五條【人才培養】完善知識產權人才發展機制,將知識產權人才納入“江海英才”,培育和引進戰略規劃、品牌運營、維權保護等知識產權高端人才。推進建立南通市知識產權智庫聯盟。
面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司法、公共服務、科技創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人才培訓體系,鼓勵、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知識產權人才職業技能水平評價,提高服務業人才專業能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加強知識產權學科體系建設與對外交流,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科、學院,推動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聯合培養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五十六條【知識產權意識培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培訓。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將知識產權納入中小學生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意識。
鼓勵張謇企業家學院、南通大學等高等院校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開設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知識產權學歷教育,培養復合型、應用型、國際化知識產權人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管理部門法律責任】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露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南通市人大2024年度立法計劃,依據多年來知識產權管理經驗,結合外地省市成功做法,以解決南通市知識產權事業有關的實際問題為出發點,以體現南通市知識產權全省乃至全國的先進性為創新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起草了《南通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F就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上級對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有明確要求。國家層面,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知識產權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為新時代全面加強我國知識產權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2021年,黨中央、國務院先后發布《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面向知識產權事業未來發展作出重大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布局。省級層面,2023年6月29日,省政府印發《關于高標準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圍繞知識產權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在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等重要考核評價體系中明確知識產權目標任務,2024年1月4日,省知識產權局印發《江蘇省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要求加速推進江蘇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助力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專利布局、專利導航等。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需要從立法層面進行統籌謀劃,做到整體有效推進。
(二)我市知識產權發展和管理現狀存在短板,高質量發展潛力不足。一是高質量高價值知識產權數量總體偏少。目前,企業普遍擁有大量知識產權,但知識產權整體質量效益還不夠高,高質量高價值知識產權偏少。具體來看,涉及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儲備不足;缺少高質量高價值專利組合和標準必要專利;能夠直接轉化的成熟專利技術不多;知識產權海外布局意識不強;知識產權申請和放棄缺少規劃。二是企業管理水平和維權意識相對不足。仍有相當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處于流程事務性管理階段,促進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作用并不明顯。具體來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有待加強;經營合作中對知識產權歸屬約定不明確,存在潛在知識產權風險;企業應對侵權糾紛的能力不強,應訴能力偏弱,不善于運用專利無效的武器維護自身權利,主動維權的意識不強;貫穿知識產權管理全過程的各級高端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人才隊伍還不完整。三是保護手段難以匹配實際需求。知識產權案件總量逐年攀升,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商業維權占比大,但知識產權案件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的現象普遍存在。侵權易而維權難,嚴重挫傷企業的創新積極性,甚至導致部分企業喪失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信心,阻礙了我市的創新動力和企業海外市場拓展能力,對我市經濟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四是行政管理職能多頭分散。機構改革以后,我市知識產權管理職能分散在市場監督管理、版權、文化廣電旅游、農業農村、林業等多個部門,管理機制缺少整體謀劃和統籌協調,降低了管理效能,增加了協調成本,浪費了行政資源。近年來,我市知識產權事業取得了明顯進步,但仍存在整體質量不高、運用效益不佳、協同保護機制不完善、公共服務能力水平不足等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破解和完善。
(三)現行法律依據分散且需結合我市實際需要因地制宜立法。國家層面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分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省級層面雖然在2022年制定了《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這一綜合性法規,對于完善當時全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日新月異的快速發展以及省政府“規劃建設長江口產業創新協同區”的明確要求,我市作為入選首批“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的長江口城市,迫切需要在遵循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法規等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知識產權發展實際,針對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具有南通特色、體現江海智慧的地方性法規,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制定過程和依據
為做好起草和審查工作,市人大、市市監局、市司法局聯合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并聘請第三方立法團隊協助,完成了資料收集、市內調研等前期準備工作,在充分了解我市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現狀并深入分析實際工作難點、痛點后形成了思路框架,以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注重可操作性為原則,在總結我市知識產權管理實際情況和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參照各地立法經驗,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借鑒了蘇州、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的有關經驗做法。
三、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創造與運用、保護、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
(一)職責分工和交流協同。明確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版權、文化和旅游部門依法承擔著作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促進工作,強調與長三角區域、長江口產業創新協同區、紡織產業區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區域協同機制、交流合作機制。
(二)創新協同發展,促進知識產權運用轉化。明確重點加強對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關鍵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鼓勵和支持創新主體開展技術研發并依法向國內、國外申請專利。版權部門采取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作品創作和傳播,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在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方面不斷激勵創新,并設立南通專利獎對優秀發明人給予獎勵。建立知識產權強企梯次化培育體系,推動創新主體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制。鼓勵商業銀行創新知識產權金融產品,拓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
(三)建立多元保護機制,列舉重點保護對象。明確建立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規定司法保護、行刑銜接、綜合保護服務平臺建設、重點保護、行政裁決、司法確認、聯動執法、公證等具體要求,強調進一步健全技術調查官制度,為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提供專業支持,列舉了商業秘密保護、數據保護、展會保護、地理標志保護、海外保護等重點保護內容,并明確投訴舉報通道。并要求發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等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消除隱患提供指引。
(四)完善服務體系,規范服務機構。明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加強代理行業監管,完善專利代理信用評價機制,支持建設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加強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分析與利用,通過重大項目評議制度防范風險。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同時,明確推進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建設,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意識。
(五)明確法律責任。通過明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法律責任,服務機構違規提供服務的法律責任、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潛在違法行為人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有效控制違法行為的發生,減少治理成本,實現源頭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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