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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民意征集及意見反饋
        • 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4年07月02日 - 2024年08月03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征求《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市城管局制定了《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之一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郵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工農南路150號政務中心1911室,聯系電話:0513-59001390;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ntcsgl@126.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3日。

        附件: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分類標準)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目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處置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詳細的分類。

        第四條(工作原則和總體要求)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屬地負責、條塊聯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第五條(政府相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和綜合評價制度,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指導和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等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社、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范作用,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行業自律內容。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活,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執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規定,加強內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宣傳教育)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

        公共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公共場地的戶外廣告應當有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規劃引領)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轉運和處置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轉運設施、處置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條(配套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場所或者設施的,按照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工程總投資。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內容,對各類簡易設施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的,可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審查及驗收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用地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確定設施選址,保障設施用地,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焚燒發電廠、廚余垃圾處理廠等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設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揀等場所。

        第十二條(設施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范進行設置。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

        已建的城鎮居住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區和農村居民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首次設置,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區綠地等設置。

        已建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范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要求進行改造。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維修、養護工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設施日常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設施運行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經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機制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措施。

        第十五條(包裝物減量)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包裝物,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物。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六條(一次性用品減量)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餐飲住宿減量)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標識,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賓館酒店、民宿等旅游、住宿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八條(凈菜上市)鼓勵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等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九條(循環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分類投放義務)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投放義務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單位;

        (三)廚余垃圾在產生場所濾去水分后,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點。

        禁止將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內。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含住宅區、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區等,下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公共場地,以及開發區(園區)、風景名勝區的公共場地,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地鐵、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金融服務網點、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及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其承辦組織者、場地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確定的,由其作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責任人職責)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管理所在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投放規范等分類投放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置、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設備,保持完好、整潔;

        (三)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規范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處理;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并做好相應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定時定點投放)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h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政府可以通過獎補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投放設施要求)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設備。

        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設備應當合理布局,同步配備便民設施、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示牌和易于識別的顯著標識。

        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首次配置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確定)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分類收集運輸規定)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依法設置的貯存、暫存場所或者處置設施點;

        (三)對廚余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使用專用車輛采用密閉方式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四)對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第二十七條(分類收集運輸單位規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于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設施設備應當配備分類標識,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二)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嚴禁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在運輸過程中嚴禁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分類處置單位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接收垃圾,規范處置垃圾,并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處理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污染物;

        (三)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信息等;

        (五)按照規定的服務區域處理垃圾,并嚴格建立臺賬制度;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將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分類處置規定)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三)廚余垃圾采用產沼、堆肥等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家庭廚余垃圾和餐廚垃圾以集中式處理為主,農貿市場、果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可以通過自行建設符合標準的處置設施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收費辦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原則依法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具體收費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引導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引導、統籌協調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推動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引進、研發與應用,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融合,推動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化處置產出產品入市流通使用。

        第三十二條(激勵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促進和引導單位、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本市有關單位在組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三條(過程監管)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評估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

        第三十四條(勸阻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并依法開展執法協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說明

        一、制規的必要性

        (一)依法推進垃圾分類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推行垃圾分類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過問、親自部署“關鍵小事”和“民生大事”。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垃圾分類工作。2023年5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給上海市虹口區嘉興路街道垃圾分類志愿者回信,再次重申了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的重要意義,對持續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發出了有力號召、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制定政府規章是破解我市垃圾分類管理瓶頸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施行垃圾分類管理以來,主要是政府層面的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要點,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已不能解決當前工作中遇到的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短板。對社會層面缺少剛性約束,未能形成全方位的教育宣傳體系,未能建立全民動員的有效機制;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銜接不明確,相關主體義務不明確等等。上述這些問題,均需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加以破解。

        二、制規的合法性

        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四)《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本省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實施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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