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南通市
養老服務
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南通市司法局決定,將《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4年5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本頁面直接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
1號啟瑞廣場主樓南通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6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箱:
lfc.sfj@nantong.gov.cn。
四、電話
/傳真:(0513)59003851。
南通市司法局
2024.4.29
《
南通市養老服務條例
(
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康養服務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規范養老服務行為,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增進老年人福祉,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基本原則】
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市場參與、統籌城鄉、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堅持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政府
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組織、督促推進本地區養老服務工作,將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項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強化養老服務扶持保障措施,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工作督查和績效考核范圍,將養老服務事業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部門
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康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統計、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作用
】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
支持養老服務行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在養老服務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條【長三角一體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三角區域養老協同合作工作機制,推動建立涉老數據共享、養老服務標準互認、養老服務補貼異地結算等制度,促進養老服務資源要素自由流動,實現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事業產業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本地區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發展,擴大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促進養老服務與文化、旅游、餐飲、體育、家政、教育、養生、健康、金融行業的融合發展,重點推動本地區老年休閑養老旅游、養老護理、智慧養老、老年食品及用品、老年宜居等養老產業發展。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養老用地標準】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嚴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條【養老用地取得】
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鼓勵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以租賃、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支持政府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建養老服務項目。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價格,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并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十一條【配套用房】
新建住宅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
、
單體面積不少于600平米的標準配建公益性養老服務用房。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步權屬登記。分期建設的住宅區,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區未配備養老服務用房或者養老服務用房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優先配置在服務半徑范圍不超過十五分鐘
且
交通便利的地上建筑低層。
第十二條【閑置用房改造】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
將
本行政區域內適合的廠房、學校、商業設施等場所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存量服務用房
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利用閑置的廠房、村辦學校、公共設施、集體用房等,設置或者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城市經濟型酒店、辦公用房等房產,以及集體用房等集體建設用地場所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的,在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暫不改變房產性質,按照規定申辦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無障礙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動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推進住宅區、社區公共服務場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的適老化改造。符合電梯增設條件的公共場所和已建成多層住宅逐步加裝電梯。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
民政部門應當推進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舒適性。
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習慣,保留并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第十四條【設施權屬】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與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及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產權屬于縣(市、區)民政部門的,建成后無償移交給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民政部門。養老服務用房由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并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
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產權屬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竣工驗收后移交給設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的產權歸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服務】
本市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基本養老服務目錄清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服務制度建設,制定發布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目錄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對象、項目、內容、標準及牽頭責任部門等,實行動態發布管理,逐步豐富發展基本養老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能力評估制度】
本市建立老年人能力與需求綜合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福利待遇、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重要依據。實行評估數據全市共享共用,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老年人能力與需求綜合評估可以委托專業評估組織實施。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評估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特殊困難群體重點保障】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重點保障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建立健全
“
農村一助一
”
、
“
城市獨居關愛探訪
”
制度,分層分類開展常態化、規范化探訪關愛服務。
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基礎作用,推進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機構建設。特殊困難老年人及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等重點優撫對象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內容】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一)生活照料、日間托養、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照護、康復護理、安寧療護、體檢保健、用藥指導、輔具適配等健康支持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安全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文化體育服務;
(六)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
(七)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其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開展短期托養服務,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后康復等老年人提供臨時或者短期托養照顧服務。
第二十條【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形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的扶持、保障政策,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發展多樣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形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轄區內設立符合規范的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站),提供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服務內容,重點建設以照護為主業、輻射周邊的社區嵌入式養老機構,打造
“一刻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圈”。
第二十一條【家庭養老支持】
鼓勵用人單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一定時間的護理照料假,支持其進行護理照料。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其履行;老年人決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條【社會力量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從事家政、物業等服務的市場主體發揮自身優勢,提供居家失能老年人幫扶、能力評估等專業服務。
支持引導專業社會力量連鎖化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點,提升服務質效,形成品牌規模效應。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場所,為老年人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養老機構舉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辦養老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委托管理、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或者承接運營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鼓勵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市場化的養老服務。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備案,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營性養老機構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應當向同級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收住老年人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鏈式養老】
在本市范圍內建立健全
“鏈式養老”配套政策及標準,推動養老機構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可持續發展,鼓勵規模連鎖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整合機構、社區、居家、醫護等養老服務資源,承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從機構到社區居家相銜接的一體化專業養老服務。
第二十五條【養老機構職責】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住評估制度,對收住老年人的能力與需求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養老機構應當參照國家統一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和服務合同約定,為收住老年人提供與其照料護理等級匹配的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體娛樂、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運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養老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
第二十六條【養老機構安全生產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依法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消防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組織;
(三)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識,以及監控設備、衛生消毒器具等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維護保養;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專門疏散預案和滅火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對從業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五)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守和每日巡查,定期對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并消除安全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
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由發展和改革、醫療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核定。
政府投資建設由社會力量運營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合理確定,并報民政部門備案。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調價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調整前六十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監護人、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養老機構退出機制】
養老機構因停業整頓、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收住老年人及其監護人、代理人,并書面告知原備案的民政部門。
需要安置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合同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
監護人、
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并制定書面安置方案,報民政部門備案。民政部門應當全程監管養老機構落實安置方案,并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六章
醫養康養服務
第二十九條【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體系、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全面推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探索智慧康養新模式。
深化醫養簽約合作,推動養老機構與周邊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服務規范簽訂合作協議。
推進醫養結合服務設施建設,利用現有基層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改擴建一批社區(鄉鎮)醫養結合服務設施,加強社區嵌入式醫養結合機構發展,擴大醫養結合服務供給。鼓勵養老機構新增或改造護理型床位。
強化醫養結合服務監管,推動醫養結合機構按照規范開展醫養結合服務和管理,不斷提高醫養結合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老年醫療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老年醫療服務保障能力,加快老年醫療機構建設,優化老年醫療資源配置,建立完善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老年醫院和綜合性醫院老年醫學科為核心,相關教學科研機構為支撐的老年醫療服務網絡。
第三十一條【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本市
建立
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需要長期護理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護理保障。
長期護理保險實施方案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二條【公益慈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養老服務的財政投入,市、縣(市、區)兩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支持養老服務。
第三十三條【優惠政策】
養老服務組織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公益性養老機構免征市、縣(市、區)征收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經營性養老機構市、縣(市、區)征收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征收。
養老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電視基本維護費按照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養老服務設施安裝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網絡免收一次性接入費。鼓勵相關企業加大優惠力度。
第三十四條【金融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加大養老服務業信貸支持,創新貸款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養老服務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幫助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支持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
第三十五條【人才培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完善以職業教育為主體、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相互銜接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體系,分層分類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強化醫養結合復合型人才培育,推進養老護理專業職稱評定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健全大專院校畢業生一次性入職獎勵、崗位補貼等人才激勵機制,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第三十六條【志愿服務】
鼓勵、支持發展養老服務志愿組織,實行志愿者注冊制度,加強養老服務志愿者隊伍管理。
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信息管理平臺,發布服務對象需求、預存和轉移志愿者服務時間、評價志愿服務等。志愿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后,根據其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優先、優惠享受養老服務。
第三十七條【智慧養老服務】
加快養老服務數字化建設,推進本地區綜合為老服務平臺建設和推廣使用,依托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多種技術,整合居家護理、健康醫療、養老助餐、呼叫服務、家政服務、臨時陪護等方面的需求信息和供給資源,持續提升養老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政府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養老服務事中事后監管。
財政、審計、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補助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財務狀況、政府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領域廣告宣傳和定價銷售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虛假宣傳、欺詐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養老服務場所進行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特種設備、自然災害應對等方面的安全檢查,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養老服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記錄和歸集各類養老服務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質量評價、獎懲情況等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社會監督】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受理平臺,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條【行業自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商會)建設,引導行業組織制定行業道德準則,健全行業自律規約,規范會員生產經營行為和從業人員職業行為,引領養老服務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上位法適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省政府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改變、拆除服務設施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組織,是指養老機構、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機構。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