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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07月11日 - 2023年08月10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征求《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南通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更好發揮標桿引領作用,促進全市企業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夯實質量強市建設基礎,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通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對2020年公布施行的《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稿)》?,F征集您對《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稿)》的意見和建議??梢酝ㄟ^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川路106號南通市市場監管局辦公室(郵政編碼:226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稿)”字樣。

        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2023修訂稿).docx


        征求稿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市長質量獎評選制度,更好地發揮質量獎評選的效應,引領更多企業以質取勝,不斷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效益,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通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對2020年公布施行的《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的必要性

        2020年8月,市政府印發《關于修改〈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決定》(通政規〔2020〕6號),我市據此組織開展了2020 年至2022 年的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實踐中,2020年版的《管理辦法》與我市新發展階段有不相適應的情況,不能達到充分實施質量激勵、樹立質量標桿、引導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目的,因此需要進行調整、規范。

        三、主要修訂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辦法》共三十八條,增加了市長質量獎提名獎評選數量,調整優化了申報條件,明確了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義務。修訂內容按出現順序匯總如下:

        (一)在制定管理辦法依據方面,在第一條中增加《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南通市質量促進條例》作為上位法規依據之一。

        (二)在質量獎獎項數量方面,明確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數量由3個擴充為5個。

        (三)在質委會、質委辦職責分工方面,職責更加明晰、表述更加準確。質委會增加了“研究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質量管理理論、實踐發展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相關事項”的職責;進一步明確了質委辦承擔的具體職責。

        (四)在專家選聘條件方面,增加“政治素質過硬”條款,刪除了對專家年齡、工作年限等條件要求,并明確“優先選擇中國質量獎、省級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和市長質量獎以上的獲獎個人以及組織負責人”。

        (五)在組織申報條件方面,突出追求質量創新導向,要求申報組織“積極開展質量、標準和品牌創新,在技術攻關、管理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增加“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條款;刪除所獲“縣級政府質量獎、省質量信用等級AAA級、全國質量獎或者全國行業質量獎、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等榮譽的年限要求;刪除“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申報要求;調整“近3年獲得藍色及以上環保信用等級”為“近3年保持藍色及以上環保信用等級”。同時明確“在一個申報周期內,有關聯關系的母、子公司只可有一家申報市長質量獎?!?/p>

        (六)在申報組織負面清單方面,將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調整為“近3年發生較大以上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或年度內發生2起以上生產安全一般亡人事故的”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七)在評審依據方面,在原《管理辦法》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基礎上,增加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八)在評審程序方面,對程序進行了重新梳理,內容表述上進行了調整。增加了組織內部公示的要求,明確“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組織內部就申報市長質量獎事項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申報或出具推薦個人申報的意見”,旨在保障企業員工的知情權,有利于營造組織內部全員參與的氛圍。

        (九)在獲獎義務方面,根據政策資金使用等相關要求,對首次獲獎組織增加“報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事項”,并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義務,要求“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獲獎后3年內,每年需填報《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年報表》,并提交自我評價報告”。同時,強調“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發揮標桿引領作用,積極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主動承擔質量公益義務,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p>

        (十)虛假申報、違法違紀處理方面,明確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以及在獲獎后3年內發生較大以上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行為的組織和獲獎后有嚴重違法、違規、違紀、失信記錄的個人,被市人民政府撤銷榮譽稱號的,由原《管理辦法》規定的“3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審”修改為“5年內”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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