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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2年05月13日 - 2022年06月13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司法局

        關于《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將《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1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本頁面直接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2號市司法局立法處(郵編226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ntsfjlfc@126.com。

        四、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513)59003851。

        南通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3日

        附件: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委托活動,確保行政執法委托行為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委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確有必要的,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定將其法定的行政執法職權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方)行使,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受委托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應當對委托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能力匹配性進行評估論證。未經評估論證通過的,不得實施行政執法委托。

        第五條 行政機關擬實施行政執法委托的,應當報送委托行政執法委托申請報告和證明受委托行政機關和組織相關資質材料,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后,與受委托方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面協議。

        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執法的依據、事項、權限、期限,委托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第六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委托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執法委托書面協議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七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及受委托方應當通過政務服務網或者在辦公場所、政務服務大廳等將書面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向社會公布。

        未經公布,受委托方不得對委托事項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第八條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應當在委托的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由此所產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項,不得將受委托的事項再委托、轉移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行使。

        第九條 對于履行委托事項所必須的專業性、輔助性事務,確需購買服務的,受委托方應當履行審核、審批程序,簽訂政府購買協議,并向委托行政機關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屬于“三重一大”事項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匯編指南、集中培訓或者研討交流等形式對受委托方開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為的業務指導,及時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釋信息,解答受委托方及其執法人員的咨詢。

        第十一條 受委托方在受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引發的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其承擔具體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重大案件,受委托方應當及時向委托行政機關報告。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給予指導協調。

        第十二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方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互通執法信息,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對于跨區域、重大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行政執法案件,受委托方難以辦理的,委托行政機關應當自行辦理。

        第十四條 受委托方應當按照年度向委托行政機關報告行政執法情況;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受委托方履行情況的監督評價機制。

        第十五條 受委托方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

        受委托方中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方可開展執法。

        第十六條 受委托方應當依照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落實執法經費、裝備、場所等要求。

        第十七條 受委托方應當規范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自由裁量基準、回避等制度。

        受委托方在具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嚴格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調查取證流程,遵守執法辦理期限。

        第十八條 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制度,對不當或者違法的委托執法行為以及超越委托權限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的,應當責令其履行。

        第十九條 受委托方不再適合實施委托執法行為的,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如委托的行政機關未及時解除的,由批準委托機關予以撤銷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委托活動的監督,對不按照規定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或者不適當、違法的委托執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委托執法實施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實施委托的行政機和受委托方施行考核同責。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實施委托的行政機關、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委托工作中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求稿說明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委托活動,確保行政執法委托行為合法有效,南通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2022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安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學習外地經驗做法和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F就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委托行政執法是緩解行政機關執法力量不足的有效手段,是行政執法力量的有益補充,能夠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效能。但在委托執法過程中也存在著托執法依據不充分、委托執法實施不規范、委托執法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需要出臺相關制度予以規范。同時,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定,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執法,需要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通過制定政府規章依法賦予行政機關委托執法權限,也可以為委托執法提供法律依據,解決執法力量不足的難題。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規定(草案)》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并參考了外地的一些立法成果。在《規定(草案)》制定過程中,市司法局作為起草部門,組織對我市行政執法情況和執法需求進行調研摸底,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期間進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規定(草案)》。

        三、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5個方面2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第一方面,明確了制定依據及適用。(第一條至第三條)

        第二方面,規范了行政執法委托的事前程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應當事先進行評估論證,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與受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書。委托書簽訂后10日內,需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方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同時,對再委托等事項進行了限制。(第四條至第九條)

        第三方面,規范了行政執法委托的事中程序。這部分主要針對厘清責任、規范行為、強化協作做了具體要求。(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第四方面,明確了行政執法委托的事后程序。主要涉及委托執法行為解除和撤銷,以及對行政執法委托的監督、調整和動態評價等內容。(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第五方面,確定《規定(草案)》施行日期。(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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