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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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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8月15日 -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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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司法局
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南通市司法局決定,將《南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9月1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本頁面直接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1號啟瑞廣場主樓2201南通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6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電話/傳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4日
南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決策事項范圍】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確定和調整本市范圍內重大改革事項、重要全局性工作部署;
(三)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重要的區域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確定和調整施教區范圍、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或定價機制);
(七)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八)決定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九)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財政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決策機關作出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接受本級黨委領導,依法接受本級人大監督,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機關確定的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本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五條【基本原則】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
科學決策原則即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民主決策原則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依法決策原則即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六條【部門職責】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決策事項目錄制定。
審計部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及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起草,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等程序,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材料歸檔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風險評估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事項目錄
第七條【決策事項建議的采集】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級決策機關領導人員征集下一年度決策事項建議,也可以向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等征集決策事項建議。
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第八條【決策事項建議的論證】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議決策事項背景情況進行梳理分析,對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
第九條【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程序】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定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草案,并廣泛征求意見。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司法行政、審計等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目錄草案進行研究,組織專家論證,擬定決策目錄。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按照程序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經審議通過并報本級黨委同意的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公布實施,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安排等。對于需要聽證的事項,應當標明為聽證事項。
第十條【目錄動態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實施情況,確需對列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的,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經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三章 決策草案
第十一條【決策草案承辦】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時制訂實施方案,依法推進相關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決策草案內容】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要求擬訂決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十三條【決策草案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四條【社會公眾參與】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公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方式】決策承辦單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組織召開聽證會】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組織召開聽證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專家論證】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與決策事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以咨詢會、論證會、書面論證等方式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確定或者選定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參加論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含專業機構)不少于5名。
第十八條【風險評估】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按照有關規定已經對有關風險進行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十九條【草案修改完善及報送】決策事項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果,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充分采納合理建議,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經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正式決策草案,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終止擬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請決策機關終止決策草案擬訂程序:
(一)經調查顯示社會公眾對決策草案接受程度較低,可能嚴重影響決策有效執行的;
(二)經專家論證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上、技術上不可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重大風險且無有效應對措施的;
(四)有可能嚴重影響決策順利作出和執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合法性審查要求】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二條【合法性審查材料】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呈送下列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材料:
(一)送審報告;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決策依據、決策過程、主要內容等;
(三)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報告,或者因特殊情況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四)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五)決策草案涉及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的,應當包含性別平等審查的有關情況;
(六)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及集體審議情況等材料;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等制定依據,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八)有關意見收集、采納情況等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呈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材料;要求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補送。
第二十三條【合法性審查內容】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決策草案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四條【合法性審查時間】決策承辦單位呈送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論證咨詢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五條【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出具決策草案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作為是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審查的基本情況,以及決策權限、程序、內容等事項是否合法的審查結論。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應當說明理由、釋明法律風險,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據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決策草案進行完善。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載明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六條【決策草案提交討論】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討論決策草案申報表;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三)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五)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六)按規定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性別平等、公平競爭、廉潔性審查的,報送審查的有關材料;
(七)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八)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加強審核監管,凡納入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得安排列入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議題。
第二十七條【集體決策】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八條【集體討論程序】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草案說明;
(二)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情況說明;
(三)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四)決策機關行政首長發表意見,作出同意、不同意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決策公布和解讀】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組織實施。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重大行政決策形成過程中的記錄、材料應當按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完整歸檔。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對決策草案擬定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對本級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第六章 決策的執行、調整及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決策執行單位】決策機關應當根據職責明確負責本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問題報告與反映】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三條【決策調整機制】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三十四條【決策后評估】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實施滿一年的;
(二)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三十五條【充分征求意見】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決策后評估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規范性、績效性評估。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以及決策承辦、實施單位決策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避免損失擴大】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或者修正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三十七條【責任追究】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以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保密規定責任追究】參與決策事項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除外條款】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條【不重復履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項的,相關程序應當按照規定一并履行。程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復履行。
第四十一條【參照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同時廢止。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黨的十九大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2019年4月20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第713號令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本市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我市實際對2017年5月2日發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修訂過程
《規定》修訂工作列入2023年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市司法局牽頭與第三方立法團隊組成起草小組開展《規定》修訂的起草工作。修訂工作小組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并在借鑒江蘇、上海、浙江等地出臺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全面論證后對《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草案面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了書面征求意見,在對各方意見建議認真吸收采納后,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完善和集體討論,形成《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主要內容
《規定》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突出了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兑幎ā访鞔_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并依法接受本級人大監督,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決策事項目錄、標準需經本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對于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的,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明確了決策事項范圍?!兑幎ā吠ㄟ^“列舉+排除”方式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明確了重大決策事項范圍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確定和調整本市范圍內重大改革事項、重要全局性工作部署等共九大類重大事項。同時規定財政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規定》。
(三)規范了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兑幎ā返谌旅鞔_了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和必經程序。一是由決策承辦單位依法擬定決策草案;二是確保社會公眾參與,明確了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渠道和方式;三是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四是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五是對可能給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四)規范了合法性審查程序?!兑幎ā穼τ谥卮笮姓Q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程序進行了細致的規定,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兑幎ā愤M一步明確了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的材料、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所針對的內容、審查期限、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等,確保了合法性審查程序的有效實施和落實到位。
(五)明確了集體討論決定為必經程序?!兑幎ā访鞔_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自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通過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六)規范了決策調整程序。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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