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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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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3月02日 - 2023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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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市發改委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了《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提高立法質量,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廣大市民、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一、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ntfgwfgc@163.com;
二、將意見建議紙質版寄送至:南通市世紀大道6號行政中心1222辦公室(電話:0513-85215582郵編:226018);
三、將意見建議傳真至:0513-85215582。
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日。
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2日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現就《南通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條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開展《條例(草案)》立法,是全面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必須“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圍繞市場主體需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極大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了高質量發展動力。開展《條例(草案)》立法,是將優化全市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的重要基礎。
開展《條例(草案)》立法,具有上位法依據及相關地方性立法的成功實踐參照。2019年10月國務院公布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2月江蘇省發布了《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均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南京、蘇州等也已出臺了條例或規章。上位法的規定及有關地方性立法為我市優化營商環境立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學習借鑒。
開展《條例(草案)》立法,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南通美好圖景的客觀要求。南通作為中國近代民族工商業的重要發祥地,素有重商親商的傳統,也是全國最早開展“放管服”改革試點的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一枚印章管審批”獲得總理“點贊”,“放管服”改革典型經驗做法獲國務院大督查通報表揚,在2016年、2017年度全省“雙創”環境評價中兩次“奪冠”。但近年來,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南通的營商環境與全市駛入高速發展“快車道”的形勢還不相匹配,與發揮長三角一體化重要支點作用、打造全省高質量發展重要增長極的使命定位還不相適應,已經到了必須系統打造、全面提升再出發的關鍵時刻。2022年初,出臺《南通市2022“營商環境提升年”實施意見》《“萬事好通”南通營商環境優化提升舉措66條》,2023年擬出臺《南通市2023持續推進“營商環境提升年”工作實施方案》《2023年“萬事好通”南通營商環境優化提升舉措新66條》,旨在全力營造辦事更便捷、政策更惠企、服務更貼心、群眾更滿意的一流營商環境,打造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萬事好通”南通營商環境品牌。開展《條例(草案)》立法,是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增強權威性、穩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設更優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62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八條,8條。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組織領導、制度創新、容錯免責、人大監督與協同監督、長三角營商環境建設合作。
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九條-第十八條,10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許可、市場主體平等保護、公共資源網上交易、融資便利化、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降費減負、企業困境處置與破產案件辦理、企業注銷。
第三章,政務環境,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13條。政務服務數字賦能總體要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電子證照及電子印章簽名檔案、惠企便民政策服務平臺、跨區域政務通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重大項目代辦專班服務、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項目建設審圖、區域評估共享、不動產登記服務、納稅服務、公用事業服務穩定與便利。
第四章,開放環境,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8條。持續高水平對外開放、外商投資促進、全球招商推介、對外貿易、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業務便利化、通關服務、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第五章,人文環境,第四十條-第五十條,11條。親商安商的人文環境、張謇企業家精神、企業文化建設與人文關懷、公共服務保障、人力資源服務與保障、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創新發展環境優化、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政府守信踐諾、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營商環境輿論宣傳。
第六章,法治環境,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一條,11條。信用監管、跨部門綜合監管、包容審慎監管、行政備案、涉企政策文件審查、公共法律服務、糾紛多元解決與一站式訴訟服務、涉企案件的辦理、執行機制、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監察機關監督。
第七章,附則,第六十二條,1條。施行日期。
三、《條例(草案)》主要特色亮點
一是突出南通地方立法特色。
從體例上,創新設立第四章“開放環境”,夯實強化第五章“人文環境”,使立法具有較強的南通辨識度。
關于第四章“開放環境”。黨的二十大報告專門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章目中提出要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南通作為最早一批沿海開放城市在新一輪發展中可以做出立法創新探索,對開放環境進行專門規定,從而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同時,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部分借鑒,如《廈門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2年3月1日施行)設置了“國際化環境”專章,《湛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2年5月1日施行)設置了“開放創新”專章。
關于第五章“人文環境”。本次立法草案借鑒蘇州經驗,積極回應《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行動計劃》(2022年2月)要求,明確將人文環境作為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之一。在立法內容上,倡導南通獨一無二的城市文化建設比如江海文化城市品牌、張謇企業家精神等,同時又細化軟環境建設的實際舉措,如公共服務保障、人力資源保障、創新發展環境保障、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及行業協會商會、企業文化建設與人文關懷等,具有鮮明的南通特色?!稐l例(草案)》還特別對增強主動服務意識、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守信踐諾的政府建設進行了規定。
二是將南通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創新性措施固化上升為立法規范。
比如深化公共資源網上交易,《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明確構建全領域、全鏈條、全覆蓋的“不見面交易”體系。
比如優化項目審批,《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重大項目全鏈代辦專班服務,生成個性化全流程項目審批前服務清單,將服務前延,降低企業報批成本?!稐l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優化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進項目“拿地即開工”和施工許可證核發“一證辦理”機制,實施竣工分段聯合驗收、并聯驗收和預驗收改革等,縮短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限,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特別針對工程建設項目審圖費時費力的難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通過完善數字化審圖系統、開展樁基先行技術審查服務等措施,助推項目審批進程。
比如新型監管模式,《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詳細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對市場主體的信用承諾、信用公示、信用評價、信用風險管理等制度,實施分級分類精細化管理,并且建立市場主體失信提示和預警機制,實施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制度,具有創新性。
三是突出問題導向,就南通營商環境短板弱項,制定針對性法規舉措。
如針對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條例(草案)》構建了綜合監督體系。首先,《條例(草案)》第七條建立了協同監督機制,實施對政策落實的外部制度化監督。其次,《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細化了監督的具體措施,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建立健全投訴回應制度。第三,《條例(草案)》第六十、六十一條規定了法律責任及監察機關監督,對公職人員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追究責任,并加強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
如就惠企便民政策零散、解讀不足、享受不便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明確加快建設線上惠企政策直達平臺,推出集信息資源匯聚、政策宣傳解讀和政策兌現等功能于一體的惠企政策服務。
就水、電、燃氣、蒸汽、網絡等供給問題,《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首先規定了公用事業服務的穩定保障要求并以完善考核獎懲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優化流程,降低費用。
四是充分落實國家、省營商環境優化政策措施,出臺更多操作性的規定。
如在企業開辦階段,實現開辦企業“全程不見面、材料免提交”。在企業運行階段,推動相關稅費合并申報,暢通網上、移動、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等多項舉措。在注銷退出階段,推行市場主體注銷登記便利化,拓展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對破產案件辦理,既明確暢通市場主體退出通道,簡化破產案件辦理流程,同時發揮破產救治功能,幫助企業再生;既深化府院聯動機制建設,又探索支持和便利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的措施如破產管理人的選任退出、擴展信息查詢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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