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于2022年11月25日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征收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征收農用地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規定足額支付。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先籌后征、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保障適度、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管委會在各自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審計、醫療保障、公安、信訪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職,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加強信息互通,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使用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執行業務政策和經辦規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醫療保障、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數據共享校核機制,推動部門間信息系統對接互通。
第二章社會保障費用籌集
第八條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與被征地農民簽訂社會保障協議,作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組成部分,協議內容應當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將安置補助費用全額抵繳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可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經書面確認不抵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保障對象本人。
第九條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90%。
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其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單獨安排每個征地批次(項目)的社會保障費用。
實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各地申請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應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入縣(市、區)財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財政部門出具征地批次(項目)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情況證明;征地報批時,由財政部門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第十一條土地征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做好相關具體工作。各地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安置人員和保障對象名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指導開展土地征收前期程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比對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審核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
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土地征收批準前,涉及安置人員變動的應及時按安置人員產生辦法進行調整后重新上報,土地征收批準后不得更換。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的,社會保障費用應當據實結算。社會保障費用不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安排補足。
征收土地申請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
第三章社會保障方式
第十四條保障對象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保障對象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或者未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依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F役軍人、在校學生、服刑人員、宣告失蹤人員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縣(市、區)財政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形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時,應當同步將公告內容告知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h(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條個人分賬戶資金計息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二十一條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
第二十二條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逐期代繳保費。
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將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根據核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待遇標準對應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與征地保障時個人分賬戶記入資金之和,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保障對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個人分賬戶已無余額的,由其本人按照規定繼續繳費。
第二十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第二十五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保障對象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各地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督K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實施之后依法批準的征地項目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蘇政發〔2021〕87號文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人社函〔2022〕85號)文件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各地應結合實際,做好新老政策銜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管委會是指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管委會。
本辦法中涉及年齡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