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已于2022年12月8日經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南通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統稱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研究解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管理、使用和監督;機構編制部門主要負責核定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因工致殘、死亡(致孤)警務輔助人員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確定薪酬待遇標準,指導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用工管理、社會保險繳納以及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對因工負傷警務輔助人員先救治、后收費,對危急重癥及時救治;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要負責符合條件的警務輔助人員評定烈士審核上報及烈屬撫恤。
第五條 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機關承擔的工作任務變化,科學配置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嚴格控制人員規模。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服裝、標識、裝備、招聘、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等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公安、財政部門核定本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總量。
公安機關根據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特點、崗位職責和層級等級,合理確定工資水平、基本構成,以及不同層級警務輔助人員相應的工資待遇標準,層級之間應當體現適當差距。
警務輔助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范圍內組織實施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制定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明確崗位、嚴格選拔,采取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與被錄用人員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牽頭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細化落實招聘、培訓、考核、層級管理、黨團建設、獎勵、責任追究等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崗分級管理,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分為巡邏防控、社區管理、交通協管等勤務輔警崗位和接警、證件協辦、技術支持等文職輔警崗位。
第十條 公安機關用輔部門直接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使用,明確分管責任領導和帶輔責任民警,嚴格厘清人民警察與警務輔助人員之間的工作界限,指揮或者帶領警務輔助人員按照《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按照規定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層級評定和升降。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者隸屬關系。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為警務輔助人員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購買、持有和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服裝、標識。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有休息休假權利以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
公安機關根據崗位的危險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因工負傷的警務輔助人員先救治、后收費,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癥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墊付。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因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對警務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先進人物和突出事跡的宣傳。
第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行為的后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警務輔助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及公安機關日常管理相關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0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南通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18〕2號)同時廢止。